禽獸!男子唆使 16 歲少女拍 8 歲妹妹裸照

08-16

2016 年 11 月 23 日,徐州市雲龍區黃山派出所接到王某報警稱,其 15 歲的女兒小雅(化名)在雲龍區傢中使用社交軟件聊天時,結識瞭一名叫 " 何凱 " 的男子。該男子在與小雅聊得火熱後,不斷向小雅發送社交軟件紅包,向其索要隱私裸照。小雅發送過幾次後,不願再與 " 何凱 " 來往。" 何凱 " 表示若不繼續發送,要將已保存的照片發送給其朋友。小雅害怕,告知父母,遂案發。

公安機關經網絡偵查,鎖定 " 何凱 " 就是徐州銅山區居民周某。周某隨即落網。

公安機關在周某傢中查獲瞭 " 百度雲盤 " 內存儲的十六個文件,全部系未成年少女的裸照。最終,經技術偵查,確定瞭除 " 小雅 " 以外,另一名 " 大紅 "(化名)的真實身份。

而在名為 " 大紅 " 的文件夾內,辦案民警看到瞭令人震驚的一幕:除瞭 " 大紅 " 的裸照,還有一名貌似八九歲女童的裸照。

經偵查:大紅是一名 16 歲少女,與周某網絡聊天半個多月,前後接受瞭周某發送的八百多元紅包,應周某要求拍攝、發送瞭大量自己的裸照。還應周某的一再要求,扒開自己 8 歲妹妹小紅(化名)的隱私部位拍攝瞭裸照。

案件如何定性?公安機關邀請雲龍區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偵查。

" 沒有證據證明周某采用瞭威脅、強制的方法或通過網絡擴散傳播,周某與小雅、大紅等少女進行淫穢聊天、發送裸照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但教唆大紅對 8 歲女童扒開私處拍攝裸照的行為,已涉嫌猥褻兒童罪。" 呂青說," 定案有兩處難點,一是周某沒有對幼童小紅實施直接的身體接觸,與傳統型的猥褻兒童犯罪手段不同。能否定罪,該定何罪?二是大紅的行為該如何定性處理,是受害人,還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

呂青聽取案件匯報後,召集瞭一次檢察官聯席會議,發表瞭自己的意見:隨著數字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犯罪已不再依賴於物理空間,而是延伸擴展。周某依靠互聯網技術實施猥褻兒童的行為,滿足自己邪惡的欲望,對被害女童、對其傢庭、對社會的危害是巨大的,理應受到刑法制裁。

2017 年 1 月 25 日,雲龍區檢察院以周某涉嫌猥褻兒童罪批準逮捕。3 月 23 日,本案移送雲龍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呂青主動挑起重任,作為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員,開始瞭忙碌。

讓被告人認罪服法

下一階段的工作重點,是破解周某的犯罪動機。周某對於為何要實施犯罪,在偵查機關一直避而不談。

雖然通過一系列證據,已能夠推定周某為瞭滿足性刺激而實施犯罪,無論其是否開口,均能對其以涉嫌猥褻兒童罪提起公訴。但呂青認為,如果能獲取周某的親口供詞,犯罪主觀方面將得以完善,猥褻兒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將完全建立。

4 月 27 日,呂青帶著檢察官助理王慧珍來到雲龍區看守所提審。

呂青坦言,多年的公訴生涯,她已形成 " 天生犯罪人 " 的思維定式。" 跑單幫作案的盜竊犯話不多,詐騙犯能說會道,強奸犯一般都有心理問題。" 呂青說。可當看到周某,她卻大吃一驚," 這也體現瞭檢察長親歷性辦案的重要性,不能再以老眼光看待案件瞭。"

29 歲的周某中等身材,長得白白凈凈,眉眼周正," 可以說是清秀。" 呂青說,完全不像幹出這種齷齪事的人。語言表達也清楚斯文,甚至有點 " 娘氣 "。

" 接觸之後,我釋然瞭,周某完全清楚未成年少女的說話方式、行為愛好,加上他長相斯文、語言陰柔,符合一部分少女的審美需求、心理期待。" 呂青說。

如何讓周某開口,呂青早已打好腹稿。

提審之初,呂青沒有讓王慧珍記錄,隻是跟周某 " 拉呱 "(徐州話聊天的意思)。周某慢慢放下防備。" 當時我看瞭一眼周某,他的臉部表情明顯放松,長籲瞭一口氣。" 呂青說,接下來的提審,周某卸下瞭心理包袱。

周某說,剛開始大紅不願意拍她妹妹,而且小紅也不願意做這種事,覺得很羞恥。他就不斷發紅包,最後甚至用上瞭一些威脅語言,最後在他一步步的 " 指導 " 下,大紅趁著小紅睡著,扒開其隱私部位,拍下瞭裸照。

呂青問:" 你為什麼要這麼做?"

周某答:" 我不相信女性,我談過幾次戀愛,屢遭背叛。和前女友生瞭個女兒後,前女友又跑瞭。我就想報復,想宣泄。"

呂青說:" 如果你認為自己隻是網絡交流不是身體接觸,就不是犯罪的話。那麼,如今那麼多的網絡詐騙,難道不是犯罪?網絡偷盜虛擬貨幣,難道不是犯罪?你也已為人父,你的行為侵害瞭兒童的羞恥心、人格尊嚴,還有什麼責任可推卸的?"

周某無話可辨。

提審結束,呂青開始制作起訴書、公訴意見書,制訂出庭預案。

" 我預判辯護律師會辯稱,傳統的猥褻兒童案要有身體的直接接觸,因此,不能如同常規開庭,展示物證、書證、電子證據、證人證言,就概括認定犯罪嫌疑人構成某種犯罪。" 呂青說,應當向合議庭、人民陪審員、辯護律師,展示這起案件的來龍去脈,展示周某與未成年少女不斷地通過金錢往來誘發裸照,最終發展成猥褻兒童的極端行為。" 這個過程,不僅是指控犯罪,我認為,也是釋法說理。"

2017 年 5 月 5 日,雲龍區檢察院以周某涉嫌猥褻兒童罪向雲龍區法院提起公訴。呂青作為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

法院完全認同瞭公訴機關的指控。2017 年 6 月 9 日,法院一審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 1 年 6 個月。

(編輯 夏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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