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山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上調!快看你能漲多少!

07-15

導語

近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共同印發《關於 2017 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從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為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

據瞭解,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單位,各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各中央駐魯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 2017 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 人社部發 [ 2017 ] 30 號 ) 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從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 ( 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 。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 一 ) 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 55 元養老金。

( 二 ) 掛鉤調整。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1. 按 2016 年 12 月本人基本養老金的 2.1% 確定月增加額。

2.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執行下述掛鉤調整辦法:

( 1 ) 企業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繳費年限每滿 1 年,按 1.7 元確定月增加額。其中,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繳費年限不足 1 年的,按 1 年計算。

( 2 )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本人職務 ( 崗位、技術等級,下同 ) 掛鉤調整。根據職務層級不同劃分若幹檔次,每個檔次以 31 元為基數乘以不同的調整系數確定月增加額。各職務層級的具體調整系數,遵循銜接平衡原則,另行確定。

( 三 ) 適當傾斜。2016 年 12 月 31 目前,年滿 70 周歲不滿 75 周歲 ( 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認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 ) 、年滿 75 周歲不滿 80 周歲和年滿 80 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 15 元、30 元和 60 元養老金。

同時,綜合考慮不同年齡、不同情況人員以往年度傾斜的養老金累計標準,對達到相應年齡的有關人員,分別補齊累計標準差額。其中,201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達到 70 周歲、75 周歲和 80 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 ( 不含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 ) 每人每月分別增加 290 元、190 元和 360 元,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 70 元、60 元和 120 元,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 20 元、80 元和 80 元。

三、資金列支渠道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四、相關問題處理

( 一 ) 按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建國前老工人,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另行制定。

( 二 ) 按本通知調整基本養老金的退職人員,系指按《勞動保險條例》第 13 條丙款、國發〔1978〕l04 號、魯革發〔1972〕143 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 三 ) 本通知所稱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系指按魯政辦發〔2011〕64 號等文件規定辦理一次性補繳參保手續的人員,以及按魯人社發〔2015〕29 號等文件規定以個人身份補繳、補繳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沒有可以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補繳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

( 四 ) 確定本人月基本養老金基數時,企業退休人員按魯勞社發〔1999〕82 號文件及有關規定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魯人社辦發〔2015〕78 號文件及有關規定應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待遇項目確定。

( 五 )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一律計算到元,不足 1 元的按 1 元增加。

五、組織實施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瞭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系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市、各部門 ( 單位 ) 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養老保險管理工作規范、基礎信息齊全準確的,經統籌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後,由負責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尚不具備條件的,可由單位或單位主管部門協助辦理。各市要按照省統一部署,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對調整養老金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進度、資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17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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