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櫃臺查詢自身信用報告 每年前 2 次免費

07-12

燕趙晚報訊(融媒體記者 翟開礦)國傢發展改革委日前下發《關於降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明確個人櫃臺查詢自身信用報告,每年前 2 次免費,自第 3 次起每次收費 10 元,不得另行收取紙張費、打印費等其它費用。

《通知》表示,商業銀行等機構查詢企業信用報告基準服務費標準由每份 60 元降低至 40 元,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基 準服務費標準由每份 5 元降低至 4 元,實際收費標準根據用戶機構向征信系統提供的數據量和查詢量計算確定。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和 民營銀行等 9 類金融機構查詢企業和個人信用報告,實際收費標準分別為每份 15 元和 1 元。上述各類機構中,同一用戶 30 天內多次查詢同一企業信用報告的,按查詢一份企業信用報告計費;1 天內多次查詢同一個人信用報告的,按查詢一 次個人信用報告計費。

個人通過互聯網查詢自身信用報告免費。各地征信查詢網點應在顯著位置公示個人查詢自身信用報告收費標準和 有關規定。對每年 3 次及以上的查詢,應提前告知查詢人收費事項,征得查詢人同意後提供查詢服務。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每年 60 元,變更登記、異議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每次 20 元,查詢登記信息免費 。

國傢發展改革委將按照 " 補償成本、收支平衡 " 的原則,綜合考慮征信業務增長、服務成本變化等因素,每兩年對征信中心服務收費標準進行校核、調整。征信中心應嚴格執行國傢規定的收費標準,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擅自增加征信查詢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服務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或變相提高收費標準。

此外,各商業銀行等征信系統用戶,對使用征信系統發生的查詢費用,應通過加強和改善內部管理進行消化,不 得違反規定自定收費項目,將征信查詢費轉嫁給被查詢對象,增加被查詢對象負擔,也不得要求被查詢對象自行提供其信用報告。

(編輯:史贊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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