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瞭,有這 5 種情況,不能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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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臺回復【人力君】領取職場資料 ~

編輯:人力君

來源:工人日報客戶端

2017 年即將接近尾聲,大夥兒這一年來存的年假都用完瞭嗎?

人力君

享受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一項重要的權利。但對於什麼情況下,職工不能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很多人並不是很清楚。快來一起瞭解一下。

1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2

職工請事假累計 20 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3

累計工作滿 1 年不滿 10 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 2 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4

累計工作滿 10 年不滿 20 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 3 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5

累計工作滿 20 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 4 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關於年休假,這幾個問題你得知道 !

Q

到新單位不滿一年有權休假嗎?

A

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即可享受年休假。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職工隻要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即具備瞭享受年休假的資格,該一年的工作經歷並不僅限定在現用人單位,也不限制在同一傢用人單位。工作時間是指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全日制工作時間。

Q:職工在當年度已享受婚假、產假等國傢規定的假期,還能休年休假嗎?

A: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國傢規定的法定休假日、員工的休息日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均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Q:單位組織旅遊能否代替年休假嗎?

A:未經職工同意,單位組織旅遊不能代替年休假。

勞動者具有自主安排休假時間與方式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安排之時亦應尊重職工的個人意願。用人單位安排集體外出旅遊替代休假的,應當證明此方式屬於雙方約定的休假方式或符合單位規章制度中的規定,或雙方就此形成專門的合意。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安排旅遊不屬於勞動者享受年休假的情況,而應屬於用人單位在年休假之外另行提供的獎勵或福利。

Q:辭職時年假沒休完怎麼辦?

A:辭職時年假沒休完,用人單位應折現支付。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計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 ÷ 365 天 × 當年度未享受年休假天數 × 3 倍平均日工資。

另外,用人單位應該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用人單位要對職工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 3 倍支付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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