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請假,這幾種情況必須批,不批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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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臺回復【人力君】領取職場資料 ~

編輯:人力君

來源:三茅網

身在職場,大傢經常會因個人、傢庭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假。病假、婚假、產假、探親假……作為 HR,你知道哪些假期是單位必須批準的?哪些是可以協商的?哪些是有固定期限不能打折扣的?一起來看 ~

01 病假,必須給

病假,是指職工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的醫療假期。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 3 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 3 個月到 24 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為 3 個月;5 年以上的為 6 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為 6 個月;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為 9 個月;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為 12 個月;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的為 18 個月;20 年以上的為 24 個月。"

由於職工身體不適才需要休病假,所以,職工隻要提供醫院出具的證明、履行請假手續,用人單位就必須批準。

02 帶薪年休假,應當給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 3 條、第 5 條分別規定:"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 1 年不滿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滿 10 年不滿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滿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1、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 1 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個年度安排。

4、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以上規定表明,帶薪年休假是法定的請假理由,用人單位應當統籌安排。萬一不能安排,哪怕職工同意不休帶薪年假,單位也必須給予補償。

03 婚假,可協商

婚假,是指職工本人因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期間,由用人單位向職工如數支付工資。

《婚姻法》規定,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滿 22 周歲、女滿 20 周歲,男滿 25 周歲或者女滿 23 周歲結婚,屬於晚婚。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取消 7 天晚婚假,但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傢規定的 3 天婚假外,另增加 7 天婚假。也就是北京職工還是可以享受 10 天婚假。

在用人單位不能拒絕職工休婚假的前提下,可以結合工作實際與職工協商具體的休假期限。

04 產假,必須批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 7 條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 98 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 15 天;難產的,增加產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個嬰兒,增加產假 15 天。女職工懷孕未滿 4 個月流產的,享受 15 天產假;懷孕滿 4 個月流產的,享受 42 天產假。"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女職工生育後除享受國傢規定的 98 天產假外,可另享受生育獎勵假 30 天,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再增加假期 1-3 個月。也就是女職工最少可享 128 天產假,最多可有 7 個月產假。

由於產假是法定假,用人單位對於女工休產假請求,必須無條件準許。

05 喪假,酌情批

《勞動法》雖然規定瞭員工享有喪假,但沒有明確具體的天數和操作標準。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參照《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執行。

該《通知》明確: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假期。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06 探親假,酌情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在國傢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 ( 國有企業 ) 、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職工,如果與配偶、父母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即可享受探親假。

有關探親假期限,該規定明確規定,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為期 30 天的探親假一次;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 20 天的探親假,或者 2 年給假一次,假期為 45 天;對於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 4 年有一次為期 20 天的探親假。此外,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單位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放工資。並且,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 30% 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註:文中出現的法律條文均以 2017 年《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婚姻法》、《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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