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宣判 7 名被告人一審均認罪

07-20

中新網 7 月 19 日電 社會高度關註的 " 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 " 今日 9 時將在山東臨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宣判。該案於上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等 7 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

高考錄取新生徐玉玉被騙走 9900 元後死亡引關註

2016 年 8 月 19 日,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高考錄取新生徐玉玉被犯罪嫌疑人以發放助學金的名義,實施電信詐騙騙走 9900 元。案發後,徐玉玉與父親到公安機關報案,回傢途中心臟驟停,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案件發生後,公安部立即組織山東、福建等地公安機關開展偵查。經查明,此案為犯罪嫌疑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等人所為。公安部隨即發出 A 級通緝令通緝上述嫌疑人,至 2016 年 8 月 29 日,該案嫌疑人全部落網。

2016 年 9 月 30 日,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檢察院對徐玉玉被電信詐騙致死案的犯罪嫌疑人陳文輝等 7 人,依法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

2017 年 4 月 17 日,該案經審查終結,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2017 年 4 月 20 日,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該案。

7 名被告人一審均認罪悔罪 還騙取多地考生錢款

2017 年 6 月 27 日,該案在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8 月,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等人交叉結夥,通過網絡購買學生信息和公民購房信息,分別在海南省海口市、江西省新餘市等地,冒充教育局、財政局、房產局工作人員,以發放貧困學生助學金、購房補貼為名,以高考學生為主要詐騙對象,撥打電話,騙取他人錢款,金額共計 56 萬餘元,通話次數共計 2.3 萬餘次,並造成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高考學生徐玉玉死亡。

被告人陳文輝供述,2016 年 6 月至 8 月,他們通過騰訊 QQ、支付寶等工具從另案處理的杜天禹處購買非法獲取的山東省高考學生信息 10 萬餘條,並使用上述信息實施電信詐騙活動,其中就包括徐玉玉的個人信息,通過海量撥打電話,找到瞭徐玉玉,之後冒充教育局、財政局工作人員,以發放貧困生助學金為名,騙取瞭徐玉玉學費共計 9900 元。除徐玉玉外,這 7 名被告人還騙取瞭山東、福建等地多名高考生的錢款。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文輝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電信詐騙,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文輝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觸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辯論結束後,各被告人進行瞭最後陳述,均表示認罪悔罪。

徐玉玉死因成庭審焦點 專傢:與詐騙存因果關系

該案一審中,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人當庭出示瞭相關證據,訴訟各方的焦點是被告人的詐騙行為與徐玉玉的死亡是否有因果關系。公訴機關出示的徐玉玉死亡原因分析意見書證實,徐玉玉系被詐騙後出現憂傷、焦慮、情緒壓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況下發生心源性休克;行心肺復蘇後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而辯護人則認為,現有證據不能確定徐玉玉的死亡與被告人的詐騙行為有因果關系,即便有因果關系,徐玉玉的死亡也是多因一果,不能將責任全部算在被告人身上。

臨沂市公安局法醫和兩名法醫學專傢就徐玉玉死亡原因出庭結合徐玉玉被騙前身體狀況,被騙後的異常情緒及醫院的搶救病歷等綜合分析,認為徐玉玉死於心源性猝死,與徐玉玉被詐騙之間有因果關系。庭審結束後,審判長宣佈休庭,案件擇期宣判。

2017 年 7 月 14 日,臨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公告,定於 7 月 19 日 9 時在臨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宣判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

官方重拳打擊電信網絡詐騙 致他人身亡等從重處罰

一系列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曝光引發社會關註,中國官方也出重拳打擊犯罪。

2016 年 9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工信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等六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防范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通告》。通告要求,凡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一切違法犯罪活動。

通告要求,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個人通過銀行自助櫃員機向非同名賬戶轉賬的,資金 24 小時後到賬。

通告要求,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獲取、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對泄露、買賣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依法打擊。對互聯網上發佈的販賣信息、軟件、木馬病毒等要及時監控、封堵、刪除,對相關網站和網絡賬號要依法關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2016 年 12 月 6 日,公安部會同銀監會制定出臺瞭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幹規定實施細則。2016 年 12 月 20 日,公安部會同最高法、最高檢研究出臺瞭《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確瞭達到相應數額標準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 酌情從重處罰 " 的 10 種情形。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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