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高校轉學舞弊案引發的“失策”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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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轉學政策又有新變化

最近,教育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發文宣佈瞭一批失效文件(已失效的規范性文件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清單,共 43 個。

對於各個失效文件的意義,可謂眾說紛紜,而一讀 EDU(id: yidu_edu)關註的是其中一份與大學生轉學政策有關的失效文件——《關於進一步規范普通高等教育轉學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

此《通知》由教育部辦公廳於 2015 年發佈,進一步嚴苛瞭 2005 年出臺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的轉學條件。

但剛發佈沒多久,就引起瞭學術界的指責,認為它不僅從法律角度看有所欠缺在人才培養方面也可能會造成損害

通過本文,筆者將跟您一起回顧這段政策倒退的歷史,瞭解因果,總結教訓,同時反思自 1951 年來我國關於 " 本科生轉學 " 的一系列沿革政策,結合國外已臻成熟的經驗,為今後轉學政策的完善提供可借之鑒。

湖大舞弊案引發的轉學政策大討論

事實上,《通知》的成因與湖南大學於 2015 年發生的研究生轉學舞弊案脫不瞭幹系。

有媒體報道,作為 985、211 重點院校的湖南大學,以氣候不適、飯菜太辣、油畫過敏等一系列被冠以 " 特殊困難 " 的名頭為轉學理由,於 2014 年違規接收瞭 17 名從外校轉入的碩士研究生。

而湖南大學如此 " 招搖過市 " 的行為背後,依據的是教育部 2005 年頒佈的部令第 21 號文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下稱《規定》)。此《規定》第十九條指出,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面對社會輿論的強烈質疑,湖南大學表示," 已遵守相關轉學程序 ",問題在於 " 對轉學的‘特殊困難’標準,把關不嚴 "。

雖然湖南大學之後撤銷瞭關於 17 名研究生轉入的決定,同時啟動相關責任追究程序,但因此引發的社會輿論的廣泛關註,迫使國傢教育部對高校轉學制度緊急查漏,於同年 5 月 7 日發佈瞭《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

此《通知》在《規定》中提及的轉學條件基礎上,進一步擴大瞭本科生轉學的限制范圍,成為紅極一時的 " 轉學新政 "。

對比轉學條件的負面清單可以發現,《通知》和《規定》出現瞭矛盾。

《規定》允許學生跨學科門類轉學,但按照《通知》則不行。

《規定》允許學生在同一批次之間的高校相互轉學,並不嚴格要求擬轉入高校相關專業的錄取分數,但按照《通知》,高考分數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分數就不能轉學。

總之,就是過猶不及,此《通知》一經發出,就引起瞭學者們的諸多批評

曾參與 2005 年版《規定》研究和修訂工作的北京大學教務部原副部長盧曉東就質疑,從《行政許可法》角度審視轉學新政,《通知》對不得轉學的新規定,是否是增設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呢?由於《通知》將轉學的禁止范圍擴大,是否會實質性損害一些學生對大學和專業的選擇權呢?

應對《通知》帶來的負面效應

《通知》的頒佈,一度堵塞瞭一些處於特殊境地學生的轉學之路。

或許是認識到其負面效應,教育部於 2017 年發佈瞭修訂後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新《規定》指出: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並減少瞭《通知》中不允許轉學的負面清單,羅列出六種情況:

1、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2、高考成績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3、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4、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5、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於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6、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相比 2005 年的版本,新《規定》刪去瞭《通知》中與《規定》相矛盾的部分,並在部分關於轉學程序的規定上做瞭進一步完善,如:

規定學校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生轉學的具體辦法;對轉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公示,在轉學完成後 3 個月內,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區域內學校轉學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轉學行為。

新《規定》中明確指出," 本規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 21 號)同時廢止。"

按理而言,《通知》作為部令 21 號的下位文件,也應該同時失效。但在 2018 年 1 月發佈的《教育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宣佈失效一批規范性文件的通知》中,文件才正式宣佈作廢。

至此,教育部算是正式廢止瞭為期 2 年的倒退之舉重新將大學生轉學規定恢復到比較 " 進步 " 的水準

這遲來瞭 2 年的舉措,讓筆者不禁將目光投向瞭我國的高校轉學制度的沿革。

我國轉學政策沿革概況

從 1951 年《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 1951 年暑期招考轉學生辦法》發佈起,我國的轉學政策就在不斷調整和進步。

縱觀我國轉學政策沿革情況,可以發現,自 1952 年起,轉學的困難度大大提高,各高校一律廢止以往一般性的招收轉學生的辦法,之後對於學生轉學問題開始嚴肅處理。

1952 年發佈的《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問題的指示》對這一改變作出瞭明確闡釋:"加強國傢培養人才的計劃性"。

為避免熱門的學校、熱門的專業人滿為患,冷門的學校、冷門的專業門可羅雀,在國傢建設急需人才和生源不足的情況下,這樣的政策可以理解。

但在社會已經發生巨大變化的今天,這樣的基本原則依然適用嗎?我們都需要反思。

國外高校轉學制度

其實,國外已經建立瞭靈活的轉學制度。

以美國為例,

首先,美國高校建立瞭學分互認制度,學校之間可以互轉學分。

其次,學校教授在課程開始之前,會給學生分發教學大綱,大綱中明確寫出課程內容、評判標準以及教科書的使用,轉學基本依照教學大綱來審查課程。

另外,申請轉學時需要參考比較全面的資料,如高中三年成績、個人文書、SAT 成績、原來大學的表現、教授的推薦等。

所以在美國,轉學雖然常見但不混亂,充分尊重個人的自主性。

思考與結語

各省市可以在新《規定》的基礎上制定更具地域特點的轉學制度

舉例

如《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 2017 年繼續開展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試點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同意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同濟大學、華東師范大學等 12 所普通高校 2017 年在部分專業中繼續開展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試點工作。

雖然大學轉學在我國並非普遍現象,但相關政策還應根據實際情況繼續完善,一方面避免有人鉆政策空子,損害教育公平一方面也為有志之士提供更多的選擇機會

由湖南大學舞弊案引發的這兩年的 " 失策 " 之舉,是值得所有有關部門、無關部門反思的前車,提醒我們在制定新政策時,要慎之又慎。

但在我國大學轉學制度的基本原則、限制條件、程序等總體而言都日趨完善的良好大環境下,決策層更要註意對老政策的回應和繼承,避免政策退步、歷史倒車的現象再一次發生

Reference:

葉陽永 .1949 年以來我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政策分析 [ J ] . 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刊 ,2017 ( 01 ) :5-17.

劉堯 . 公平與公開 : 大學轉學制度的基石——從湖南大學違規轉學風波談起 [ J ] . 上海教育評估研究 ,2015,4 ( 02 ) :48-51.

王品芝 . 美國大學轉學很常見 [ N ] . 中國青年報 ,2017-08-17 ( 007 ) .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http://old.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263/201505/187799.html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 2017 年 )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1702/t20170216_296385.html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 2005 年 )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91071

教育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宣佈失效一批規范性文件的通知: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7049/201802/t20180211_327261.html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 2017 年繼續開展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試點工作的通知:http://www.jzb.com/bbs/thread-5415872-1-1.html

湖大接受 17 名他校研究生轉學,被指暗箱操作:http://edu.qq.com/a/20150122/024374.htm

轉學新政的法律追問:http://tech.hexun.com/2015-06-25/177019610.html

本期作者

北京研究分站 周溪亭

一讀 EDU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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