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冤死女留學生討公道,兇手毒駕僅判 12 周,悲痛父母斥英國法庭不公!

03-18

From 英國大傢談

微信號:ukdajiatan

如果你願意共同捍衛在英華人的合法權益

如果你是或認識從事英國刑事訴訟相關的人士

如果你瞭解英國道路行駛安全慈善機構(Brake Campaign)

如果你是或認識有英國民事訴訟處理經驗的人士

如果你是專業翻譯

請伸出你的援手

一對悲痛欲絕的中國父母正亟待你們的支援!

他們唯一的女兒 Helen 留學英國時被撞身亡,而毒駕、超速肇事者僅被判 12 周,還緩期 12 個月執行!!

令人憤慨的是,肇事者案發後逃離瞭現場,Helen 錯失瞭搶救的最後寶貴機會!

Helen 父母在萬分悲痛中等瞭一年多,竟然等到英國諾丁漢法院的這種判決,他們震驚失望,認為法官僅判被告人肇事逃逸罪、無端駁回檢控官控告的毒駕和魯莽駕駛罪,極度不公,並對法官完全不顧事實、僅憑主觀、片面思維模式斷案,提出諸多質問(詳見下文)。

他們對判決結果不能接受,下決心不惜一切代價要為冤死的女兒討回公道!

事實上,判決出來後,不少英國網友也是一片震驚,認為判決太荒唐瞭!

  " 看在上天的份上有木有誰能把這個法官從刑事法庭趕出去麼?12 周監禁緩刑外加 12 個月禁駕。這對於 Helen 傢而言公正何在,對於撞人逃逸者有傳達瞭一個怎樣的信息。

恐慌逃逸?我才不信。我覺得更好的解釋是她被毒品影響著,而且更想著怎麼保全自己而不是想著怎麼去為她的行為負責。諾丁漢法院更多的在為罪犯著想,而不是為受害者和其傢屬考慮。我萬分同情 Helen 的傢庭現在所要承受的一切。"

" 我當時也是這個法官判的,當時的案子是判我危險駕駛。是的我當時是出瞭交通事故但是幸好無人傷亡,連救護車都不用叫。我被判瞭 6 個月,緩刑 18 個月執行,2 年禁駕,120 個小時的社區服務。

然後這位女士造成瞭一人死亡,還吸毒駕駛,撞人逃逸,結果判得比我還輕。這位法官應該仔細看看自己怎麼判的,想一想受害者可憐的傢人。應該對所有案件一視同仁。希望受害者傢庭能節哀。我無法想象,他們一定對我們的司法系統非常失望。"

Helen 的父母說英國多方人士均對此判決愕然:

Helen 就讀大學的老師們認為判決結果令人不可理喻、無法想象,

警官們無奈搖頭甚至止不住眼淚直流,

控方官員也深深感到無奈:" 太難纏的人,太狹隘的思維瞭!"

第一個發現並救助 Helen 的證人的母親主動找到他們也表示憤怒:" 沒有這麼判決的,這是最不公平的!"

近日,Helen 父母寫下一封長信,對審理過程提出諸多疑點。

質問 1:吸食可卡因的肇事者

為何不認定是毒駕

法官在判決書上清楚地寫到,他認定在慘案發生時,Ellis 血液中可卡因代謝物(苯甲酰芽子堿 benzoylecgonine,以下均簡稱 BZE)含量至少為 57 微克,57 微克是案發 21 小時後測量的數值。

案發時正在駕駛汽車的 Ellis 血液中 BZE 的濃度可能更高!

而政府毒駕法規(drug driving law)中,BZE 排在非法毒品第一個,限定上限值是 50 微克。

自從英國政府設定瞭 8 種毒品和 9 種藥品的體內濃度上限值規定後,對毒駕肇事者判決已由損害證明的方式轉向瞭零容忍的方式規制毒駕犯罪。

可去此網址查看政府相關法規

https://www.gov.uk/government/collections/drug-driving

換句話說,隻要有證據證明開車時毒品攝入量高於規定濃度,就可以被認定為犯罪。但是法官在判決書中完全沒有出現毒駕 ( drug driving ) 的字眼。

Helen 父母質問:

英國政府已經有包括 BZE 在內的 8 種毒品在體內濃度上限值的明確規定,這是 Ellis 吸毒駕駛肇事犯罪的直接而有力的判定依據,為什麼法官不依法認定、追究?

而是一味糾纏檢控官必須指證 Ellis 所吸食可卡因的攝入量,完全不顧可卡因進入人體內被吸收分解為代謝物 BZE 已嚴重超標屬於定罪依據的明文規定,自行以檢控官不能指證可卡因攝入量判定 Ellis 毒駕肇事罪不成立。

據瞭解,可卡因攝入人體後約 50% 以上進入循環系統,約 29%~54% 的主要代謝物為 BZE,可造成精神異常、視物不清,表現出焦慮、倦怠和極度興奮等癥狀,可刺激大腦皮層,產生視、聽、觸等幻覺,具有強烈的成癮性。

英國一項研究表明,酒後駕車比正常反應時間慢 12%,毒駕則比正常反應時間慢 21%。醫學臨床表明,可卡因毒品藥效影響時間可持續 3~5 天。

質問 2:為什麼不認定超速駕駛

Helen 父母指出,位於諾丁漢大學案發路段限速 40 英裡 / 小時,而 Ellis 肇事地點約 500 米區域段測出其超速,達到 58 英裡 / 小時,19 秒後就撞上瞭 Helen,將她撞飛數米遠。

Helen 父母認為:

真正的事故起因,恰恰就是 Ellis 吸毒影響產生駕控能力低下(失去謹慎能力)和超速駕駛的魯莽危險行為,以為道路上無人的慣性思維加僥幸心理放任超速駕駛行為的繼續,造成瞭悲劇,"Ellis 自己交待沒發現行人,也沒有減緩緩車速 "。

" 但法官沒有認定其超速、魯莽駕駛 "。

質問 3:法官為什麼要提前撤銷陪審團

法官在庭審第五天提前解散瞭陪審團。

在法官的判決書中,他解釋解散陪審團的原因是,雖然已掌握三項周邊證據:Ellis 駕駛超速、事故後逃逸、血液中 BZE 濃度超標。

配圖,與本文無關

" 這三項周邊證據不能單獨用於證明被告是疏忽駕駛。我必須同時考慮它們,如果這個證據是獨立的,那麼我當然應該把決定權交給陪審團,但它不是。"

主頁君並不清楚這樣的說法是否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判決書念到這裡真心讓人感覺非常莫名其妙。

Helen 父母說,這完全出乎我們和控方人員以及陪審團成員所料,盡管檢控官多次提出給予陪審團表決的機會,但都未被法官采納,陪審團成員茫然不知是什麼緣故突然解散瞭他們,沒有給陪審團成員發表意見的機會。

" 我們想問,提前解散陪審團的行為是否合理?是不是有失公平公正性呢?是害怕陪審團表決意見和法官意見相左嗎?"

據瞭解,英國陪審團制在一定程度上其實是對法官權力的一種限制,保證案件判決在社會道德上的正義性。

Helen 父母氣憤地指出,不管檢控方官員提出的證據 ( 包括證人的證詞證言 ) 是多麼有力並確鑿,也不管英國政府對毒駕標準有明確規定,在法官眼裡,隻要事故發生地點處沒有攝像裝置或者沒有現場目擊證人,那麼所有控方提出的證據都是 " 周邊證據 "。

Helen 父母指出:

" 試問英國的大街小巷和交通道路上有多少安裝瞭攝像裝置?如果沒有,那在這些區域,肇事致死者都可以采取逃逸行為而逃避掉法律的嚴懲(或隻判輕罪),這是什麼判案邏輯?這是不是在縱容犯罪分子繼續為非作歹?甚至是故意傷害民眾?

"完全不顧事實因果關系和法律因果關系,而是完全憑著法官的主觀的、片面的思維模式判案。

" 如此嚴重的肇事都可以這般判決,那麼每年都有數以萬計的中國留學生在英國各地大學學習,他們的人身安全如何得到保障?"

在父母的眼中,Helen 可愛、聰明善良、樂於助人、非常孝敬父母和熱愛生活,本來僅僅幾天後就將畢業回國,沒想到遭遇飛來橫禍、

Helen 父母更是憤怒地指出,毫無人性和道德 Ellis 和男朋友一起駕車逃逸至 30 英裡外某一住地,2 個小時後才電話報警自首,導致錯失瞭寶貴的搶救時間。

據 Helen 的朋友說,後來到達現場的人認為 helen 並未在車禍發生時立即去世

" 一年多來,我們一直處在萬分悲痛的生活當中,多少個日日夜夜我們仿佛聽見女兒 Helen 被撞擊倒地後呼喊爸爸媽媽救她的心聲。"

看得讓人心碎。

Helen 的姨媽也寫瞭一封信,字字帶淚:

"Helen 從小就乖巧懂事,聰明伶俐,積極上進,熱愛學習,一直是我們這個大傢庭的驕傲,本科和研究生都是在英國讀的,幾年來付出瞭多少努力和心血啊!以優異的成績研究生即將畢業的 Helen,原定於 2016 年 10 月 11 日的機票返程回國,我們這個大傢庭正在數著天數盼望寶貝外甥女的回來。

可是,就在北京時間 10 月 9 日這一天的晚上,我突然接到姐姐哽咽的電話說 Helen 在英國遇到瞭車禍已經去世瞭,聽到這個消息真是猶如晴天霹靂,真不敢相信發生的這一切是真的…… "

更心酸的是:

"Helen 是外婆從小帶大的,是外婆的心肝寶貝,老人傢總在問起 Helen 的近況,我們總在想各種理由搪塞,至今不敢告訴她老人傢真相,外婆已經快 90 歲瞭,如果告訴她實情,將會是致命打擊。"

在陳述信最後,Helen 父母強烈呼籲並希望英國政府高度重視中國公民(學生)在英國的人身安全保障,正視這起案件的原委," 還 Helen 一個公道!還我們傢長一個公道!還中國人一個公道!!!"

Helen 父母期待大傢伸出援手:

1、他們懇求得到一個上訴的機會,重新審理案件,且原法官不能參加審理,讓肇事者 Ellis 接受應有的判決,希望能找到一個英國刑事法律專傢協助,為實現上訴提供法律建議和援助;

2、尋找專業的志願者翻譯,幫忙翻譯 Helen 父母的陳述信,發給英國道路行駛安全慈善機構(Brake Campaign)相關負責人,請求援助,也期待認識該機構的人士提供協助;

3、已開始走民事訴訟程序,希望專業人士能提供建議和援助。

大傢如果有什麼建議或想提供援助,可以在後臺留言給主頁君,我們共同商討對策。

身居海外,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我們華人不能再做沉默族群,

為 Helen 討回公道,實際上就是為我們自己要到公義,

隻有勇於發聲的族群,才會讓其他人不敢漠視其存在,不敢恣意妄為、任意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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