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偷懶讓女學員獨自駕車 返程出車禍 1 死 1 傷

08-13

駕校教練車上路行駛時,教練對學院有監管和保護義務,決不允許學院族自駕車上路,可是銀川市永寧某駕校一名教練卻為瞭省事,讓一名女學員獨自駕車返回駕校,結果行駛途中出事瞭。8 月 11 日上午 9 點,永寧縣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對某駕校教練,以及女學員王某提起公訴,永寧縣法院對該案進行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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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某今年 30 歲,是永寧縣某駕校的教練,5 月 29 日下午,馮某在指導學員練車後,由於嫌麻煩,就讓沒學幾天的王某獨自從訓練場地駕車返回駕校停車場," 這個學員一沒駕駛機動車的經驗,第二她沒有單獨駕駛機動車的資格,更重要的是對教練車的性能根本還不熟悉,所以她駕車沒多久,到一個加油站的轉彎處時,正好有兩名剛剛收工散步的民工經過,王某一緊張,操作不當讓車子失控就撞瞭上去。 " 永寧縣檢察院副檢察長王定國告訴記者,事故導致兩位民工一個當場死亡,一個重傷。

在庭審過程中,檢察院作為公訴方認為,教練車的用途是供學員學習駕駛技能,學員在學習過程中不允許單獨駕駛,而應該在教練的指導下共同進行,而該案中,教練員顯然沒有盡到應有的義務和責任。但鑒於案發後,由於涉事駕校也采取瞭緊急補救措施,積極賠償瞭傷亡人員的傢屬,因此檢察機關和法院在量刑方面也將予以考慮。本案將擇日進行宣判。

學員學習駕駛應在

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

永寧縣檢察院副檢察長王定國認為,學員在學習駕駛過程中,車輛的實際支配人是教練員而不是學員,如果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是教練員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導致,由此產生的行政和民事責任亦應由教練員全部承擔。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 20 條規定,"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

由此可以看出,並非所有學員駕駛教練車都屬無證駕駛,學員在駕校學習駕駛期間,隻要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進行,有教練隨車指導都是合法的,在此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教練員及駕校就應該承擔責任,並且保險公司也會按照約定賠償。

(編輯 劉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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