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志宏、江南都市報全媒體記者陳建新報道:萍鄉男子龍某起訴請求作為朋友的被告償還借款 10 萬元,但審理結果卻變成瞭由龍某支付給朋友劉某 2 萬元。11 月 5 日,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宣告審結瞭這起令人費解的民間借貸案件。
願來早在 3 年前,龍某因做生意需資金周轉,向朋友劉某借款 45 萬元,雙方還約定利息為月利率 5%。之後兩年間,龍某通過銀行轉賬陸續向劉某還款和支付利息共計 62 萬元。去年 9 月份,兩人對借款進行結算後,龍某出具瞭一份欠條給劉某,載明尚欠劉某 10 萬元。因龍某一直沒有將該欠款還給劉某,今年 5 月份,劉某將一紙訴狀遞至法院,請求判令龍某償還借款 10 萬元。龍某收到劉某的起訴狀後,提出反訴,稱自己不但已經全部還清劉某的借款本息,還多付瞭 8 萬元利息給劉某,要求劉某返還該 8 萬元。
法官解釋稱,龍某與劉某按月利率 5% 支付和收取利息,但根據法律規定,對於已經支付的利息,超過月利率 3% 的部分,超過部分約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要求出借人返還。所以,龍某不但不欠劉某 10 萬元,劉某還要返還不符合法律規定多收的利息給龍某。經法院調解,最後以劉某支付給龍某 2 萬元瞭結瞭兩人之間的糾紛。
法官提醒,在民間借貸行為中,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月利率 3%,超過部分的利息屬於不當得利,借款人可以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月利率 3% 部分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