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 5 日晚上,泰州泰興黃橋發生一起悲劇,因 9 歲兒子犯錯,一位母親在教育孩子時失手將其打死。 3 月 20 日,失手打死親生兒子的陳某被泰興檢察院批準逮捕。
" 媽媽,我很孤單,我想要你陪我。"
" 媽媽,你聽我解釋!"
在兩位女檢察官面前,這位母親說到孩子那天說的這兩句話時,哭得不能自已。
以往訊問,都是檢察官進行發問,把握節奏。這次不同,兩位女檢察官讓打死瞭 8 周歲孩子的母親邊哭邊供述,撕心裂肺、痛徹心扉似乎都不足以描述她的狀態,檢察官沒有打斷她,這個過程歷時一個多小時 ……
"9 歲孩子被母親打死 " 這樣的字眼在案發時,在諸多媒體、自媒體上有很多推文,所有箭頭都指向瞭這個涉嫌犯罪的母親。
經過也是有不少版本,傳播最多的就是因為手機丟瞭,母親殘忍打死瞭 9 歲的孩子。
其實孩子的年齡是 8 周歲。
當時案發,泰興市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科第一時間就介入調查,就現場勘驗、屍體解剖、訊問重點提出偵查思路,積極引導公安機關以客觀證據為中心,全面搜集證據,同時註重電子數據的收集。
2018 年 1 月 5 日 18 時,犯罪嫌疑人下班後發現兒子(那幾日正是大雪紛飛,全泰興小學放假的時候)把手機弄丟瞭。
兩人一起尋找手機的過程中,這位母親認為兒子說謊,用手背擊打兒子 2 個耳光。
母子倆尋找手機,並沒有找到,然後兩人回到傢中。
她檢查曾經佈置兒子白天在傢完成的作業,發現兒子未完成英語等作業,更加生氣,用木棍對兒子的手心打 2 下,責令當晚必須把作業全部做完。
兒子這天也很犟,遲遲不動手做作業。想到兒子之前就有數次作業不做的情況,她非常光火,用木棍對兒子的屁股、手不斷毆打。
這個時候,她又發現兒子文具保管不好,手拿筆芯,文具盒裡隻剩下一支鉛筆,更是火上澆油,她覺得兒子老說謊,不聽話,氣憤的她用刀嚇唬兒子:" 你再說謊我就給你放血。"
" 媽媽,你聽我解釋,不是這樣的。" 兒子已經嚇到躲到桌子底下,喊著解釋," 媽媽,我很孤單,我想要你陪我,你可不可以不上班?"
兒子不同意放血,已經失去理智的母親以說謊縫嘴為由頭,用縫衣針對兒子的嘴、腿、腳等部位戳瞭數十下。
即使如此,兒子依然磨蹭著沒有做作業,這位母親更加失望,又持木棍對兒子的屁股、腿等部位一頓毆打。
當晚 10 點,她罰兒子在書房內寫保證書,自己回瞭東臥室,後發現兒子趴在客廳沙發上睡覺,將兒子抱到西臥室床上,自己就回東臥室。
2018 年 1 月 6 日 6 時許,她起床後發現兒子身體異常躺倒在西臥室地上,愣住瞭,撥打 120 急救電話。
可惜的是,急救人員到場後發現孩子已經死亡。
經法醫鑒定,孩子符合被他人用易揮動的鈍器反復打擊致全身廣泛性的軟組織損傷引起創傷性、失血性休克合並肺脂肪栓塞死亡。
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逮捕,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依法訊問這個打死自己孩子的母親前,聽取瞭孩子父親的意見。
他表示諒解,覺得自己老婆除瞭照顧孩子的生活、學習,還上班掙錢貼補傢用很不容易,他認為老婆當時的本意是好的,不想追究老婆的任何責任。
而刑事案件是否批準逮捕,並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等待陳某的,除瞭自己日日夜夜身心的煎熬和痛苦,還有刑罰。
3 月 20 日,泰興市檢察院對陳某批準逮捕。接下來,公安部門經過進一步審核偵查,將對陳某移送起訴。
(編輯 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