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的言辭在司法實踐中是否有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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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管莊紅黃藍幼兒園 ( 新天地分園 ) 疑似發生 " 虐童事件 " 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註。11 月 22 日 , 北京警方已接到傢長報案 , 正根據傢長反映情況進行調查取證。24 日 , 北京紅黃藍兒童教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發表聲明 , 表示已配合警方提供相關監控資料及設備 , 對違法犯罪行為絕不姑息。

記者註意到 , 在類似幼童遭遇侵害的案件中 , 幼童往往表述不清 , 傢長發現侵害時又往往距侵害發生時間較長 , 這就給執法機關辦案取證帶來困難。在司法實踐中 , 該如何破解此類案件的 " 取證難、處罰輕 " 難題 ?

傢長可否查看監控錄像

據報道 , 涉嫌被侵害幼童所在班級的傢長們 , 現在最迫切的想法是查看幼兒園的監控 , 但幼兒園目前並未對此作出回應。

在朝陽區 , 有部分幼兒園傢長也向孩子所在幼兒園提出查看監控錄像的請求 , 有的被園方拒絕瞭。" 幼兒園說隻有警察陪同才能查看 , 平時的監控錄像是給園長看的 , 傢長不能看。我們班的傢長正商量著是否自費安裝一個攝像頭呢 ……" 傢住朝陽區的靳女士告訴記者。

" 幼兒園拒絕傢長查看監控錄像 , 是不合理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品新 24 日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表示 , 幼兒園是孩子們的公共活動場所 , 孩子傢長作為監護人理應有權查看孩子日常受護理、教育的情況。幼兒園方面拒絕提供監控錄像是站不住腳的。隻要傢長承諾不隨意在網上發佈錄像 , 不侵害其他幼童、老師的肖像權 , 就應該有權查看相關監控錄像。

具體到管莊紅黃藍幼兒園 ( 新天地分園 ) , 劉品新認為 , 園方負有一定舉證責任。因為園方占有瞭證據——監控錄像 , 如其拒絕提供 , 或者提供錄像不完整、有瑕疵 , 都應在訴訟中承擔不利後果。他進一步表示 :" 涉事的幼兒園、相關教育主管部門 , 都有責任說明 , 為防止幼童遭受侵害 , 曾經采取過哪些有效措施。"

幼童不完整陳述能否作為言辭證據

據報道 , 紅黃藍幼兒園 ( 新天地分園 ) 2 歲 7 個月的小男孩月月告訴奶奶和爸爸媽媽 , 說睡覺時老師會給他喂白色藥片 ," 不用配水就喝瞭 , 不苦 , 每天都吃 "。還有的孩子表述瞭其他被侵害的情節 ……

問題是 ,3 歲左右的幼童 , 其認知能力、表述能力有限 , 他們的言辭 , 在司法實踐中是否有證明力 ?

" 根據我國刑訴法、民訴法的相關規定 , 隻要幼童能清楚、有邏輯地表述相關情況 , 他就可以對自己知曉的情況為自己、為他人作證。" 四川省成都市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檢察官王亮表示 , 幼童的表述 , 無論是被害人陳述還是證人證言 , 宏觀上講 , 隻要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 就具有證明力。當然 , 因為幼童的認知能力有限 , 心智沒有完全發育 , 其言辭的證明力不能完全按照成人的標準來看待 , 要結合全案證據來綜合判斷。

劉品新也表示 , 在世界上有一些國傢曾對言辭證據提供者有最低年齡限制 ( 如 4 歲以下 ) , 後來都相繼取消瞭 , 隻要證人能合理表述即可。在我們國傢 , 並沒有這方面的禁止性規定。" 不光幼童自己的陳述有證明力 , 他向傢人的陳述事後由傢人來轉述 , 也依然有證明力。" 劉品新說。

作為有多年未檢工作經驗的檢察官 , 王亮建議司法機關在辦案中 , 針對幼童取證時關註幾個方面 : 其一 , 合適成年人在場 , 對未成年人取證應該由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場 , 如果不在場 , 也要有合適成年人在場;其二 , 詢問女童時應該由女性司法人員詢問 , 盡量選擇孩子覺得舒適、安全的環境 , 以孩子聽得懂的 " 聊天 " 方式詢問 , 少用專業術語;其三 , 堅持 " 一次為限 " 原則 , 為避免對孩子造成二次傷害 , 盡量少讓孩子回憶不良行為過程 , 應采取同步錄音錄像固定證據 ( 後期可以打馬賽克、處理聲音 , 但可以直接提供給檢察官、法官 ) , 盡量以一次詢問為限;最後 , 詢問的同時進行心理撫慰 , 警察問完問題後 , 心理老師、專傢要立即跟進 , 最大限度削減詢問對孩子的傷害。

" 除瞭監控錄像、言辭證據 , 偵查人員還應註意搜集物證。" 王亮提醒說 , 比如刺傷幼童的工具要及時收集、固定 , 必要時應運用技術鑒定手段證明其對幼童的傷害是否存在。

幼童傷害認定標準應否與成年人一致

除瞭取證難以外 , 對幼童被虐處罰輕也是一個值得關註的問題。

根據最高法等五部門於 2014 年公佈施行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規定 , 諸如顱骨單純性骨折、牙齒脫落或者折斷 2 枚以上、缺失半個指節等情形才可能構成 " 輕傷 "。目前司法實踐中 , 即便針對幼童 , 也依然是同樣的認定標準。

可以說 , 我們很難預測 , 幼童身上因被針紮留下諸多針孔 , 能否被認定 " 受傷 "? 如果認定受傷 , 屬於 " 輕傷 " 還是 " 輕微傷 "?

在王亮看來 , 目前與侵害兒童入罪有關的兩個 " 標準 " 亟待改變。" 認定兒童‘生理傷害’的標準應該低於成年人 "。王亮說 , 同樣的傷害對兒童帶來的痛苦程度是遠遠高於成人的 , 如果對兒童的傷害認定標準和成年人一樣 , 對兒童而言是不公平的 , 實踐中虐童類案件要認定故意傷害罪幾乎不可能 , 而虐待類犯罪的刑期僅僅是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王亮認為 , 司法機關還應該重視兒童被侵害案件中的 " 心理傷害 "。" 兒童遭受的心理傷害往往比生理傷害更持久、更難愈合 , 目前的司法實踐中 , 往往得不到正確評價和治療。" 王亮憂心地表示 , 正如臺灣自殺的美女作傢林奕含受困於未成年時的性侵一樣 , 很多被侵害的兒童心理問題會有一個潛伏期 , 一旦爆發出來 , 會走向自閉、抑鬱、自殘自傷 , 有的甚至轉而變成加害人。

如何確保侵害幼童者行業禁止

2016 年 10 月 , 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法院以虐待被監護人罪 , 分別判處該市原紅黃藍幼兒園 4 名教師二年零六個月至二年零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認定 ,4 名被告人多次用針將多名兒童頭部、口腔內側、四肢、臀部、腿部等處紮傷。

很顯然 , 盡管 2015 年 11 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 ( 九 ) 將教師作為 " 對未成年人負有看護職責的人 " 納入虐待類犯罪適用范圍 , 然而這類犯罪的刑罰偏輕。明年 , 這幾名曾經虐待幼童的罪犯即將重新走向社會 , 如何保證他們不會再侵害天真爛漫的兒童 ?

" 應在網上公佈侵害兒童者個人信息 , 禁止其從事與兒童相關的職業。" 劉品新認為 , 對於侵害過兒童的人 , 應該將其身份信息在網上對社會公開 , 並禁止其從事幼兒園校車司機、廚師、保安 , 或者嬰幼兒保育員、保姆、月嫂等職業。

" 建議借鑒國外‘電子鐐銬’的做法 , 要求侵害過兒童的人群 24 小時佩戴一種 GPS 定位裝置 , 同時在其身份證、護照上打出警示標識。" 王亮認為 , 此舉可以實時監控定位 , 同時可以要求其不得出現在學校、幼兒園周邊。對於性侵兒童者 , 建議借鑒一些國外的做法。

責任編輯 : 吳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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