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負責人涉侮辱國旗被拘:國旗反掛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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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是國傢的象征和標志,代表著國傢的主權和尊嚴,我國每一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我國的國旗,故意侮辱國旗是對國傢尊嚴的褻瀆,對人民愛國熱情的損害。近日,青海門源縣公安局就查處瞭一起侮辱國旗案件,違法行為人受到瞭嚴肅的處罰。

2017 年 10 月 22 日 12 時 12 分許,門源縣公安局民警在網上工作中發現網名為 " 吘液兇鈴 " 的網友在微博發帖:" 青海門源的某餐廳把國旗裁一半做門簾 " 的信息引起瞭網友的廣泛關註和熱議,在社會中造成瞭不良的影響。獲此線索後,門源縣公安局黨委高度重視,第一時間安排相關業務部門協同轄區派出所,組織精幹力量對此案進行瞭深入調查。

經調查瞭解: 2017 年 8 月份,為迎接環青海湖國際公路自行車賽,根據相關部門要求,門源縣青石嘴鎮後子河興隆餐廳負責人馬某某購買瞭兩面國旗,後將一面國旗掛在餐廳門上,並將另一面國旗反掛在餐廳內廚房門上,被前去就餐的遊客(姓名不詳,網名為 " 吘液兇鈴 ")拍照並發至微博,引起瞭網友熱議,在社會上造成瞭不良影響。

為瞭及時消除不良影響,挽回國旗的尊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馬某某的行為已涉嫌侮辱國旗,經 11 月 14 日局務會研究,決定給予馬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新聞鏈接:

今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國歌法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瞭侮辱國旗、國徽罪,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 299 條中增加一款,對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作出規定。其中明確,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原標題為《 國傢象征豈容褻瀆!門源公安嚴肅查處一起侮辱國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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