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調整兵力調動制度:由中央軍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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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關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改革期間暫時調整適用相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 2017 年 10 月 31 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司令員 王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中央軍委委托,現對《關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改革期間暫時調整適用相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作說明。

一、暫時調整適用的必要性

為瞭更好地堅持黨對武裝力量的絕對領導,貫徹軍委主席負責制,建設一支聽黨指揮、能打勝仗、作風優良的現代化武裝警察部隊,高效完成新形勢下維護國傢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使命任務,黨中央和中央軍委對武警部隊改革作出瞭重大決策部署。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 " 優化武裝警察部隊力量結構和指揮管理體制 ";黨中央批準的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總體方案明確,按照 " 軍是軍、警是警、民是民 " 的原則,調整武警部隊指揮管理體制,優化力量結構和部隊編成。《中央軍委關於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的意見》強調要加強中央軍委對武裝力量的集中統一領導,並對貫徹中央決策部署作瞭具體安排。當前,武警部隊改革正在按照黨中央和中央軍委部署全面推進。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對武警部隊的領導指揮體制、職能任務、警銜制度、保障體制、部隊部署和兵力調動使用等作瞭規定。為瞭保證武警部隊改革於法有據、穩妥推進,需要對上述法律規定作出修改。考慮到改革任務較為緊迫,而法律修改周期較長,有必要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暫時調整適用相關法律規定的決定。

二、暫時調整適用的主要內容

一是調整領導指揮體制。強化黨中央和中央軍委對武警部隊集中統一領導,堅定貫徹軍委主席負責制,按照 " 軍是軍、警是警、民是民 " 的原則,調整武警部隊指揮管理體制,優化力量結構和部隊編成,實現領導管理與高效指揮的有機統一。

二是調整職能任務。按照黨中央和中央軍委賦予的新時代使命任務,武警部隊將主要擔負執勤、處突、反恐怖、海上維權、搶險救援、防衛作戰等任務,拓展瞭維護國傢領土主權完整和國傢安全職能。

三是調整警銜制度。根據武警部隊領導指揮體制改革和軍官軍銜制度改革情況,調整改革武警部隊警銜的設置、授予、晉升和批準權限等規定。

四是調整保障體制。根據武警部隊領導指揮體制改革要求,對武警部隊的後勤、裝備實行統一規劃、統一保障、統一管理、統一審計監督,提高保障效益。

五是調整部隊部署和兵力調動使用制度。由中央軍委對武警部隊部署和兵力調動使用作出規定。

三、暫時調整適用的組織實施

本決定的組織實施,按照黨中央的有關決定、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執行。改革措施成熟後,將及時提出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等有關法律的議案,按照立法權限報批。

《關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改革期間暫時調整適用相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 ) 》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原標題為《關於的說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另據新華社北京 11 月 4 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改革期間暫時調整適用相關法律規定的決定(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瞭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黨中央批準的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總體方案以及關於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改革的決策部署,加強黨中央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集中統一領導,調整領導指揮體制、優化力量結構編成、完善相關政策制度,建設一支聽黨指揮、能打勝仗、作風優良的現代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改革期間,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中有關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指揮體制、職能任務、警銜制度、保障體制、部隊部署和兵力調動使用的規定。具體辦法按照黨中央的有關決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改革措施成熟後,及時修改完善有關法律。

本決定自 2017 年 11 月 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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