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草案:國傢監察委由全國人大產生

11-07

11 月 7 日公開征求意見的監察法草案規定:國傢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大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國傢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國傢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傢監察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11 月 7 日公開征求意見的監察法草案規定: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具有 " 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可能逃跑、自殺的;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 等 4 種情形時,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記者朱基釵、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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