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25 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任潤厚去世近 3 年後,其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在揚州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法院裁定沒收任潤厚違法所得 1295 餘萬元、港幣 42 萬餘元、美金 104 萬餘元、歐元 21 萬餘元以及物品 135 件,上繳國庫。
外逃或死亡的落馬官員,往往掌控著巨額的違法所得。依據 2012 年刑訴法新增的特別程序規定,貪污賄賂、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死亡,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法學專傢接受重案組 37 號 ( 微信 ID:zhonganzu37 ) 采訪時表示,此規定順應瞭當前反腐敗形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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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任潤厚。 資料圖
前副省長去世近 3 年 被判沒收千萬所得
根據《人民日報》消息,2017 年 7 月 25 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沒收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任潤厚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公開宣判,裁定沒收犯罪嫌疑人任潤厚違法所得人民幣 1295.562708 萬元、港幣 42.975768 萬元、美元 104.294699 萬元、歐元 21.320057 萬元、加元 1 萬元及孳息,以及物品 135 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 年至 2013 年,犯罪嫌疑人任潤厚利用擔任山西潞安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山西潞安環保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請托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以及向下屬單位有關人員和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單位索要財物、要求報銷個人費用,共計人民幣 223.505549 萬元;非法侵吞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 44.16738 萬元;任潤厚及其親屬對其名下財產人民幣 1265.562708 萬元、部分外幣、物品不能說明來源。其中,任潤厚實施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 30 萬元、來源不明財產 1265.562708 萬元及部分外幣、物品等違法所得已扣押、凍結在案;任潤厚其餘違法所得均已被其用於消費支出,未扣押、凍結在案。2014 年 9 月 30 日,任潤厚因病死亡。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對犯罪嫌疑人任潤厚已被扣押、凍結在案的實施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 30 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人民幣 1265.562708 萬元、部分外幣包括孳息以及物品 135 件,依法應當沒收。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定。
▲國傢級貧困縣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李華波。 資料圖
外逃貪官轉出千萬贓款被申請沒收
根據重案組梳理公開報道,最早被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官員,是國傢級貧困縣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李華波。公開資料顯示,李華波與當地信用社主任勾結,連續多年從財政專項賬戶上套取資金 9400 萬元。檢察機關查明,2006 年至 2010 年間,李華波夥同他人先後多次騙取鄱陽縣財政局基建資金共計 9400 萬元,並將其中的 2953 萬餘元轉至新加坡。2011 年 1 月 29 日,李華波逃往新加坡。檢察機關作為申請機關向法院依法申請沒收李華波違法所得。
2014 年 8 月,案件在江西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將開庭審理,在不到一年後的 2015 年 5 月 9 日,李華波被遣返回國。2017 年 1 月 23 日,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以貪污罪,判處李華波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李華波犯罪所得贓款,除依照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裁定沒收部分外,剩餘贓款,繼續予以追繳。
重案解讀
貪官外逃或死亡 " 特別程序 " 沒收違法所得
根據《刑事訴訟法》281 條規定 " 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公安機關認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提供與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相關的證據材料,並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此外《刑訴法》也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於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對於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抗訴。
在審理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理。
著名刑事辯護專傢許蘭亭律師表示,上述規定是 2012 年《刑事訴訟法》新增的有關沒收違法所得的一項特別程序,新增該程序目的是為瞭適應反腐敗的需要,因為不少官員,在貪污受賄之後,外逃或者死亡,但這些官員往往掌握著巨額錢財。
按照這條特別程序的規定,不管官員外逃還是死亡,隻要能證明這些錢是違法所得,就可以予以沒收。任潤厚案便屬於此類情況,雖然人已經死亡,但能夠認定其所得屬於違法所得財產,於是啟動瞭沒收違法所得程序。
對於外逃轉移贓款的情況,政法大學刑訴法學專傢洪道德教授認為,國內一旦發現犯罪分子把犯罪所得已經轉移到國外,首先要運用該程序盡快作出強制追繳沒收的司法裁判,然後由相關的司法機關向資產所在國去請求及時凍結,這樣便可追回贓款。同時,一旦被轉移的違法所得被凍結,犯罪分子可能覺得前途無望,有可能促使其回國自首。
新京報記者 王巍
編輯 王巍
校對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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