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對老搭檔犯瞭同一個錯誤 落馬相隔 52 天

07-21

今天下午,安徽紀委發佈消息稱,省政府原秘書長楊敬農被雙開。

看法新聞記者梳理問題通報發現,除瞭都涉嫌受賄犯罪等,此人與老搭檔陳樹隆均被指既想當官、又想發財。二人 3 段上下級搭檔史,長達 5 年多。

而且,安徽另一名原副省長周春雨也屬當官發財都幹的類型,目前已經被雙開。

他是第二個倒臺的省府秘書長

公開簡歷顯示,1966 年出生的楊敬農是土生土長的本地幹部,本科畢業於知名高校——復旦大學。梳理此人 30 年仕途可以發現,其中長達 20 年時間裡,他都是在經濟部門工作,包括安徽省外經貿委、進出口公司,以及省商務廳,從一名科員累積升為副廳長。

此後 10 年,他被外放地方任職,即 2006 年 7 月開始蕪湖市委常委,直至兩年之後升任蕪湖市長,開始主政一方。深耕這座皖南城市 5 年之後,他再進一步,調往皖北重地——亳州任市委書記。

又 3 年後,即 2016 年 3 月,50 歲的他重新回到闊別十年的省城,任省政府秘書長。然而 9 個月之後,他的仕途就戛然而止,倒在 2016 年最後一個工作日,未能成功迎接新年。

值得註意的是,楊敬農 2011 年離開蕪湖、2016 年離開亳州時,所發表的離任感言均引起瞭廣泛關註。比如在赴省政府任職前他自稱:" 三年多來,我和廣大幹部沒敢偷懶、不敢懈怠,唯恐有負組織的重托,唯恐有負群眾的期盼。"" 無論走到哪裡,無論什麼時候,無論在什麼崗位,我都永遠熱愛亳州、感念亳州、牽掛亳州、心系亳州!"

看法新聞記者註意到,楊敬農是 2014 年 3 月以來,全國第二個在省級政府現任秘書長一職上落馬的官員。

2015 年 6 月 28 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書記阿力木江 · 買買提明落馬。由此,他成為首個落馬的秘書長。

2016 年 2 月 28 日,此人被雙開。紀檢部門通報稱,他除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財物,還在黨內搞團團夥夥,結黨營私、拉幫結派,並對抗組織調查,轉移贓款贓物、銷毀證據、訂立攻守同盟。

第三個跌落的秘書長是吉林的劉喜傑。今年 6 月 12 日,此人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算下來,他擔任省府 " 大秘 " 還不到 2 年。而且事發前 6 天,中央第二巡視組剛向吉林省委反饋瞭巡視 " 回頭看 " 情況,其中一條就是有的領導幹部 " 帶病提拔 "。

搭檔 5 年多,落馬相隔 52 天

縱觀以上履歷可以發現,蕪湖無疑是楊敬農仕途之中承上啟下的一站,而且正是在這裡,他開啟瞭與陳樹隆三次搭檔的生涯,時長達 5 年多。

陳樹隆比楊敬農大 4 歲,此人早年也是在安徽的經濟部門工作,曾參加過 1995 年的 "327 國債事件 ",並一舉成名。

他邁入政界的首站是省城合肥,僅僅當瞭短短一年多的副市長,就赴蕪湖任職,3 年之後,他升任市長,而此時楊敬農也現身蕪湖,接替他任副市長。兩人第一次搭檔持續瞭 2 年。

之後二人同時獲得升遷——陳樹隆任蕪湖市委書記,楊敬農再次補缺任市長。這種狀態持續瞭 3 年,最後以陳樹隆當選為安徽省委常委,並調任省委秘書長而告終。

此後的 4 年多時間裡,陳依然是省委常委,隻不過職務由省委秘書長調整為副省長,而楊敬農則是在蕪湖繼續待瞭一年後就轉任亳州市委書記。直到 2016 年 3 月,楊回到合肥任省政府秘書長,而此時陳樹隆剛獲任常務副省長才一個月。

看法新聞記者發現,二人連落馬都僅僅相隔 52 天:陳樹隆先落馬,發生在 2016 年 11 月 8 日。

而且,二人連紀檢監察部門的問題通報都有相似之處。梳理後可以發現,除瞭都涉嫌受賄犯罪、對抗組織審查、從事營利活動、違反生活紀律等,他們還都被指既想當官、又想發財。

中紀委措辭嚴厲的通報顯示,陳樹隆毫無政治信仰,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嚴重扭曲,既想當大官、又想發大財。安徽紀委對楊敬農的問題通報同樣是措辭嚴厲,指其毫無黨性觀念和紀律意識、毫無理想信念,長期充當 " 兩面人 ",政商關系 " 親清不分 ",既想當官、又想發財。

當官就不要發財,發財就不要當官

看法新聞記者註意到,安徽還有一名副省長被指既想當官,又想發財。今年 7 月初,中紀委在對周春雨的雙開通報中明確指出,此人毫無政治信仰和宗旨意識,長期 " 亦官亦商 ",大肆攫取巨額經濟利益,違規從事投資經營等活動。

而就在一個月前,安徽蚌埠原副市長劉亞的懺悔書曝光,其中一句就是 " 自己既想當官,有個好名聲,又想發財,給自己和傢人留個後路,結果不知不覺走上瞭違法犯罪的道路。" 原來,此人長期通過販賣農產品、酒、煤炭、買賣房地產、推銷提成、放貸等獲利近千萬元,最終獲刑 20 年,並被處沒收個人財產 70 萬元。

(周春雨)

該如何看待當官與發財?其實關鍵就在一句話:當官發財兩條道,當官就不要發財,發財就不要當官。

早在 3 年前,《人民日報》評論就指出,領導幹部的合理合法的利益要承認、也要保障,但這與私心、私利、私欲不是同一個概念,不能混為一談。如果逾越合法權益的邊界,在私心、私利、私欲的蒙蔽下,對本不該有的特權習以為常,對超標濫配的待遇坦然受之,誤認為這就是 " 當官 " 的應有狀態,結果必然會對幹部待遇產生認識上的扭曲。

如果依然一意孤行,後果必然像陳樹隆、周春雨、楊敬農之流那樣,受到黨紀國法的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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