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 1100 多萬拍賣到房子 卻遲遲無法收屋

02-28

26 日晚上,市民譚先生受業主委托,準備在龍崗區公園大地小區收回新買的一套房子,不過,他收房的方式有點特殊,是撬門收房。

譚先生是房屋買受人張女士的委托人,他說,張女士去年 5 月份花 1100 多萬拍到瞭這套 200 多平方米的房子,但在實際收房的時候,遭到瞭租客曹某的阻撓,對方是拒不搬離。租客曹某告訴譚先生,原業主欠瞭他的錢,這套房子是原業主用以租抵債的形式租給他的。

前來收房 住戶亮出 15 年租約

譚先生說,這套房子最早是在 2014 年 6 月被龍崗區人民法院查封,同年 10 月,這套房子被曹某以一紙長達 15 年的租約租下。譚先生認為,這套房子查封在前,租約在後,作為房屋的新業主,他們有權讓租客曹某搬離。

趁屋無人 破門而入

幾次協商無果,譚先生等人也束手無策。他們也有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想法,可是繁瑣的訴訟過程讓他們望而卻步。於是就在 26 日晚,他們趁租客不在傢,強行撬鎖,破門而入。

記者上門 無法聯系租客

譚先生說,租客曹某見他們住進房子裡後,立刻報瞭警,警察到場把譚先生和曹某等人都帶回瞭派出所調查。記者來到瞭涉事的房屋,看到大門的鎖已經被撬壞,玻璃也因為撞擊破裂。記者嘗試向裡面租客瞭解情況,不過開門的是一位老人傢,她以不瞭解情況為由拒絕瞭采訪。隨後,記者來到瞭小區管理處,也無法查詢到曹某的聯系方式。

這樣的事件,您有沒有覺得有些眼熟,我們之前也報道過類似的事件,所有糾紛、矛盾的起因,都是這所謂的長期租約。那麼,這種長期租賃合約是否牢靠,有沒有法律保障呢?

以租抵百萬債 先抵押後出租

2014 年 9 月,南山華僑城純水岸小區某房子原業主,由於無力償還欠齊先生的上百萬債務,決定 " 以租抵債 ",將房子租給齊先生住十年。然而,去年 3 月,房子被法院凍結拍賣,市民石先生成為房子的新業主。新業主 PK 老租戶,矛盾由此產生。

抵押權優於租賃權

與齊先生的情況如出一轍,陳女士也是 " 以租抵債 ",把房子租給薛女士等人租住 20 年。那麼,面對拍賣或者房屋的二次銷售,這種長期租賃合約到底有效嗎?律師認為,在房子不存在抵押、查封的情況下,房子變更業主,確實不會影響租約的正常履行,也就是 " 買賣不破租賃 "。但有兩種情況是例外的。第一種就是,在簽訂租約之前,房子已經被抵押瞭。而陳女士的房子正屬於這種情況。還有另外一種情況,租客與原業主簽訂的租約,可能也得不到保障。那就是:在雙方簽訂租約之前,房子已經被法院查封瞭,在這種前提下," 買賣也是可以破租賃的 "。

強占人員拒不搬離 法院強制清場

去年,市民蔡女士同樣在網上拍到瞭一套寶安西鄉的房子,但在實際收房的時候,遭到瞭謝某、劉某等人的暴力阻擾,他們組織人員長期住在屋內,拒不搬離。據初步調查,強占房產的謝某團夥有成員十多人 , 房屋買受人多次收房未果,無奈之下,向市中級法院申請瞭強制執行。

強占人員涉嫌違法 法院將依法處理

執行人員電話聯系瞭謝某、劉某等人,在法院強制清場的過程中,謝某、劉某等人來到瞭現場。

執行工作獲人大代表點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111 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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