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奸殺 8 歲幼女後潛逃 21 年 被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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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7 月 19 日,紅星新聞報道,最高檢對 20 餘年前發生在河南新密的一起強奸殺人案啟動追訴程序。3 月 21 日,紅星新聞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檢察院獲悉,此案一審已經有瞭結果:負責審理該案的法院已經采納瞭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依法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在判決生效後賠償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 42960 元。

兇手酒後奸殺幼女,20 餘年後被抓

該案承辦人、新密市檢察院未成年人犯罪檢察科科長李愛民告訴紅星新聞,由於該案案發距今已超過二十年,跨越瞭 79 刑法和 97 刑法兩個階段," 當年的取證要求與現在也有所不同。"

李愛民介紹,該案的被告人劉某,現年 43 歲,系河南省周口市鄲城縣寧平鎮人,小學文化,"1996 年 11 月 26 日下午,剛到河南省新密市來集鎮馬溝村一煤礦上打工僅兩天的被告人,在酒後行至來集鎮馬溝村一鄉間小路,將放學路過此處的被害人郭某(女,歿年 8 歲)強行抱進路邊一個廢棄的窯洞內實施強奸,在強奸過程中致被害人窒息死亡," 經鑒定,郭某系被他人用鈍性物體(如徒手)作用於頸部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後劉某將被害人掩埋後潛逃。"

數日後,被害人的屍體被發現,當地公安機關雖查明被害人系被他人強奸並殺死,但限於當時的偵查技術,該案件一直未能成功偵破,未能查明被告人。2013 年,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公安機關從被害人體內提取的生物檢材中成功檢出一名男性 DNA,經過排查,最終查獲被告人劉某。

2017 年 3 月 1 日,劉某被警方抓獲。

過追訴期、認錯態度好是死緩判決的主因

據瞭解,被告人劉某實施犯罪時,是 1996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7 年 3 月 1 日,根據 197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本案已超過刑法所規定的二十年追訴期限。同時,根據 197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有關、《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012 試行)》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須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李愛民介紹,之所以堅持追訴,主要是因為兇手以暴力手段奸淫幼女,且致其死亡,行為惡劣,手段殘忍,對被害人傢屬及周邊村民造成巨大影響,且沒有消除," 為維護司法公平正義,所以我們依法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2017 年 3 月 10 日,新密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經研究後同意瞭承辦人意見,隨後該院依法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強奸幼女並致其死亡的行為,雖然已超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但犯罪行為惡劣,後果嚴重,必須追訴,依法作出瞭上述決定。依據管轄管權規定,新密市檢察院隨後將此案移送上級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強奸致人死亡,被害人系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案件發生對當地村落和學生造成恐慌,產生極其惡劣影響,檢察機關追訴被告人劉位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也順應民意,利於社會穩定。

法院同時也考慮到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已過追訴期限,且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遂作出上述判決。劉位華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依照法律規定,判決在上訴抗訴期滿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後方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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