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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8 月 20 日,長沙市民唐女士和往常一樣在 ATM 機上取款,發現自己本有三萬三千餘元的借記卡上的餘額僅為八元瞭。事情發生後,唐女士在開戶銀行查詢到自己的借記卡在 2017 年 7 月 31 日至 8 月 17 日之間有多筆境外支付記錄,共計支出 33372.14 元。在此期間一直在長沙的唐女士認為,發卡銀行違背瞭對持卡人應負的保障義務是造成該卡被盜刷的原因,遂向法院起訴,請求發卡銀行承擔損失的全部賠償責任。
嶽麓區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為,發卡銀行與唐女士直接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涉案借記卡在並未離開持卡人控制范圍內的情況下被盜刷,應認定發卡銀行沒有以充分的技術手段保障持卡人存款安全,也未有效的識別復制的借記卡,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交易需滿足借記卡和正確密碼兩個條件,唐女士作為密碼的設定者和保管者,也應當對損失承擔一定責任。
最終嶽麓區法院判決:發卡銀行承擔唐女士損失 70% 的賠償責任,唐女士自身承擔 30% 的責任。
法官提醒,銀行應保障持卡人的存款不收侵害。要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一方面發卡銀行應當加強技術手段保障借記卡、信用卡等不能被復制;另一方面,持卡人也應當加強防范意識,避免出現密碼被泄露的情況。
瀟湘晨報記者 周凌如
通訊員 黃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