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哭訴嫁給強奸自己的男人 慘遭傢暴 30 餘年

11-25

婚前她遭遇強奸,無奈兩人結婚;婚後的 30 餘年,她又遭遇傢暴,精神崩潰抑鬱。

他們自由戀愛,婚後她說他有傢暴,他說她有外遇,最終,兩人鬧上法庭離婚。

11 月 25 日是國際反傢庭暴力日,2016 年 3 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傢庭暴力法》的正式實施,讓 " 傢務事 " 從此有法可依,首次設立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可以說為傢暴受害者撐起瞭一把 " 保護傘 "。

案例 1:婚前遭強奸 婚後她遭 30 年傢暴

沈陽的李燦和張明自由戀愛,兩人相處兩年多登記結婚,如今,他們結婚已經 30 多年,女兒也已成年。婚後兩人感情一般,張明經常因為傢庭瑣事毆打李燦。今年夏天,雙方因瑣事發生矛盾,張明再次毆打李燦,幾個大棒子下去,李燦身上頓時出現瞭紅色的痕跡,隨即她打電話報警。當日李燦離傢一直在娘傢居住。

李燦稱,婚前張明以談戀愛為名將其強奸,並以她的傢人安全為威脅不準暴露強奸事實," 無奈 , 我和張明被迫結婚,婚後張明限制我的人身自由,30 年來多次動手對我暴力毆打,在經濟上對我進行控制,對我造成精神和身體雙重虐待。"

李燦稱,兩人經常為一些小事爭吵,張明動不動就打她," 兩人的感情都在挨打中消失殆盡,剩下的隻是無盡的爭吵和挨打的疼痛,整個人為此都抑鬱瞭。" 現請求離婚。

對此,張明辯稱,李燦所述情況不屬實。" 我承認傢暴事實,但不同意離婚。"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李燦和張明自由戀愛後登記結婚,婚後張明長期對李燦進行毆打,存在嚴重的傢庭暴力行為,這給李燦身體和精神造成極大傷害,現李燦要求離婚,應準予。兩人的共同財產應予共同分割,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

日前,一審法院判決,李燦和張明離婚。

案例 2:傢暴?外遇?結婚 30 年兩人鬧上法院離婚

王朵和劉龍 1981 年自由戀愛相識,1987 年登記結婚,婚後 2 年他們有瞭愛情的結晶,他們的兒子出生瞭,一傢三口過著幸福的生活,但之後因傢庭生活瑣事兩人產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王朵訴稱,因劉龍有傢庭暴力,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要求離婚;劉龍取出的 5 萬餘元存款已用於還債及給兒子花銷,她沒有共同存款,也沒有劉龍的工資款;劉龍父親借給他們兩人的 10 萬元已用於為兩人交罰金花銷掉,故不同意返還。

對此,劉龍辯稱,他並沒有傢庭暴力,是因為王朵有外遇才要求離婚;現他要求依法分割在王朵那裡的共同存款約 100 萬元,要求王朵返還工資錢," 在 2011 年至 2012 年王朵曾向我父親兩次借款 10 萬元,因我父親已去世,要求她將這 10 萬元返還給我。"

據悉,王朵曾在 2014 年起訴要求離婚,被法院判決駁回後,雙方仍未和好,所以王朵再次於 2015 年起訴要求離婚。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王朵、劉龍雖系自主婚姻,但因傢庭生活瑣事產生矛盾,王朵兩次來法院起訴,堅決要求與劉龍離婚,足以證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王朵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應準予。

日前,一審法院判決,準予王朵與劉龍離婚。共同存款 5.3 萬餘元,王朵分得 1.3 萬餘元、劉龍分得 4 萬元。駁回雙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遼沈晚報 · ZAKER 沈陽 記者 胡月梅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精彩圖片
文章評論 相關閱讀
© 2016 看看新聞 http://www.kankannews.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