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資料圖
2018 年 3 月 23 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罪犯吳英減刑一案,當庭作出裁定:將罪犯吳英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十年。
2012 年 5 月 21 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浙江省女子監獄執行。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 2014 年 7 月 11 日作出(2014)浙刑執字第 484 號刑事裁定,將罪犯吳英的刑罰依法減為無期徒刑。
鑒於罪犯吳英減為無期徒刑後確有悔改表現,浙江省女子監獄依法提出減刑建議,建議將吳英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改為十年。經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報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2018 年 3 月 23 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監獄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瞭此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和浙江省女子監獄分別指派警官出庭執行職務,罪犯吳英到庭參加訴訟。吳英的親屬吳永正等人、杭州市西湖區西溪街道基層代表參加瞭旁聽。
庭審中,合議庭依法組織各方進行瞭舉證、質證,並聽取瞭各方意見。經審理查明:吳英在減為無期徒刑後,能服從管教,積極改造;遵守監規紀律,無違規扣分;認真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成績良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期間共獲得 9 個表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認為,罪犯吳英在無期徒刑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依法將罪犯吳英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十年。
吳英案大事記
2007-02-07
2007 年 2 月 7 日吳英在首都機場被東陽警方抓獲,並因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刑事拘留。
2009-04-06
2009 年 4 月 16 日,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此案。
2009-12-09
2009 年 12 月,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吳英死刑,並處沒收吳英個人全部財產。
2010-06-10
2010 年吳英不服判決上訴。在各方關註下,吳英案改判,從死刑改判為死緩,後又改判為無期徒刑。
2011-04-08
2011 年 4 月二審開庭時,吳英主動承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繼續否認集資詐騙罪。吳英二審代理律師稱,吳英檢舉 7 名官員。
2012-03-14
2012 年 3 月 14 日,時任國務院總理的溫傢寶兩會結束後接受記者采訪時談 " 吳英案 " 的三點表態。" 我註意到,一段時間以來社會十分關註吳英案。我想這件事情給我們的啟示是:第一,對於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和處置原則應該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間借貸有明確的法律保障。第二,對於案件的處理,一定要堅持實事求是。我註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瞭關於慎重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通知,並且對吳英案采取瞭十分審慎的態度。第三,這件事情反映瞭民間金融的發展與我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還不適應。現在的問題是,一方面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需要大量資金,而銀行又不能滿足,民間又存有不少的資金。"
2012-05-09
2012 年 5 月,吳英案判決結案,結束瞭司法程序,但吳英和她旗下的本色集團的財產卻沒有隨著案件判決得到處置。吳英方面多次申請未果。
2013-05-15
2013 年 5 月,吳英方面提出行政訴訟,將東陽市政府列為被告,東陽市公安局為第三人。本色集團和吳英方面提出,東陽市政府幹預司法,至今不準東陽市公安局返還原告公司財產及營業執照。
2015-11-23
2015 年 11 月 23 日,金華中院作出裁定,不予立案。吳英方面的上訴在 2016 年也被浙江省高院駁回。吳英方面隨即發起再審申請。
2018-01-26
2018 年 1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派法官前往浙江省高院,就吳英訴東陽市政府一案,舉行立案再審聽證會。
2018-03-23
" 億萬富姐 " 吳英減刑案宣判,減刑至 25 年。吳英曾因集資詐騙罪被判死刑,後改為死緩;2014 年 7 月減刑為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