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 (圖片來自網絡)
法制晚報 看法新聞 日前記者獨傢獲悉,江西省蘆溪縣原公安局副局長劉志堅因徇私枉法罪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級法院終審判處 1 年 4 個月。" 大師王林 " 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被警方立案偵查後,劉志堅向王林朋友透露槍支鑒定結果並暗示其轉告王林推翻之前供述就能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王林得到消息後找徒弟頂包,之後劉志堅親赴深圳將結案報告送到王林傢中讓其過目。
被鄒勇舉報 民警從王林別墅搜出三支仿真槍
2013 年 8 月 1 日,王林老傢的公安局蘆溪縣公安局對王林非法持有槍支案立案偵查。
原蘆溪縣公安局局長盧某作證稱,2013 年 7 月 30 日,蘆溪縣公安局得知鄒勇(原系王林徒弟)舉報王林在蘆溪縣的傢裡藏有一支 5 連發獵槍,因此次日立案偵查。
承辦此案的民警是劉某。他說,2013 年 8 月 1 日、6 日,警方分別對王林位於蘆溪和宜豐的兩處別墅進行瞭搜查,沒搜出來五連發獵槍,但搜出瞭三支仿真槍。
按照王林自己的事後交代,三支仿真槍是打 PP 彈的,宜豐傢裡被搜出來瞭兩支,蘆溪的傢裡被搜出來一支。
鑒定機構口頭告知:其中兩支屬於槍支
民警劉某說,8 月 8 日,他和同事一起將三支仿真槍送往萍鄉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刑科所進行鑒定,幾天後市局刑科所曾某說三支仿真槍中有兩支達到瞭槍支標準,另一支是壞的不能鑒定。
但萍鄉市公安局刑事科學研究所鑒定人員曾某稱,收到三把槍後,其到實驗室進行瞭實彈射擊,經過鑒定和復核,兩支槍達到瞭公安部的槍支認定標準,另一支由於電池原因不能進行射擊實驗。
劉志堅從 2014 年 1 月起分管社會治安工作,開始接觸王林的案子。他說,當時萍鄉市公安局是口頭告知,王林有兩支仿真槍符合公安部的立案標準。
為瞭躲避壓力,王林在 2013 年下半年裡基本都生活在深圳和香港。
辦案民警劉某說,2014 年 4 月 9 日,他們趕到深圳,找到王林對他進行瞭訊問,王林否認自己持有火藥槍,但承認警察從他住處搜出的三支仿真槍是他的,他詳細說出瞭三支槍的放置位置,民警出示的槍支照片也得到瞭他的確認。
前妻找人請托公安局副局長 打探好瞭王林才回江西
當地人劉某某在王林前妻張某的請托下,找到劉志堅。劉某某事後作證稱,20 多年前自己因涉嫌賭博被劉志堅抓過,之後就和他熟瞭,並一直保持交往,他和王林也認識瞭十年,王林在江西的時候他經常給王林當司機。
他說,王林在深圳被警察帶走訊問的當天晚上,王林前妻張某打電話給他,讓他去打聽情況。
劉某某說,2014 年 6 月的一天,自己去劉志堅辦公室找他喝茶聊天,聊起王林的事情,劉志堅知道劉某某和王林關系好,他說王林在深圳已經向民警承認其中兩把槍是他的,而且這兩把槍經鑒定具有殺傷力,符合槍支鑒定標準,已經達到非法持有槍支罪的立案標準,如果王林回來,會抓他。
劉某某說,當時自己問劉志堅該怎麼辦,劉志堅說隻要承認隻有一把就好瞭,還讓他轉告王林,之後公安局找他辨認槍支的時候,隻認一支槍,隻認一支就不構成犯罪,還叮囑他不要讓其他人知道是他講的。
之後劉某某打電話給把情況告訴瞭王林。王林聽後說自己能搞定。
這個細節也得到劉志堅的證實。他說,當時他聽劉某某說王林想回蘆溪,就交代劉某某轉告王林,辨認槍支的時候隻認領其中一支,讓其找人認另一支。
之後王林回到蘆溪。
副局長出謀劃策 王林找徒弟頂包
王林被抓後交代,自己曾主動找過劉志堅,讓他幫忙將涉槍案擺平,在劉志堅辦公室他問劉志堅是不是承認瞭兩支槍就麻煩瞭,劉志堅說槍支鑒定結果出來瞭,有兩把仿真槍構成槍支,承認瞭就很麻煩,他說讓自己的徒弟邱某頂一把,劉志堅說你看著辦。
辦案民警劉某說,2014 年 6 月底的一天,劉志堅叫他去辦公室,說讓王林做實物辨認,王林最近會到蘆溪來。
他說,第二天劉志堅打電話說王林到他辦公室瞭,他過去後看到王林在喝茶,劉志堅讓他帶王林去做槍支辨認。在十支槍中,王林隻承認兩支是他的,其中包含一支壞的,說另一支槍可能是徒弟邱某的。
王林的徒弟邱某證實,一天中午王林打電話叫他去傢裡,說下午公安局會讓他去作證,要他承認有一把槍是他的,他不想認,但王林說仿真槍一個人隻能認一把,最後他還是同意瞭。
他說,王林當時把需要辨認的槍支編號告訴給他並詳細說瞭槍的顏色等細節,還安慰他 " 那邊 " 已經交代好瞭所以沒事,讓他下午去找劉志堅,他下午直接去瞭劉志堅辦公室,之後又找民警做瞭辨認,他按照王林中午的交代很快就從十把槍中認出需要他認出來的那把。
民警劉某證實,當時邱某說,其中一支涉案的仿真槍是他放在王林住處的。
副局長親赴深圳 帶結案報告讓王林過目
劉志堅稱,2014 年 7 月 7 日,在局黨委會上,自己建議撤案,局黨委會同意撤案。
民警劉某稱,2014 年 7 月劉志堅讓他起草瞭《關於王林非法持有槍支結案報告》,結論是建議撤案,原文中是提到王林在深圳的供述情況的(承認搜出的三支仿真槍都是他的),但劉志堅給回的稿子裡,深圳的內容被劃掉瞭。
王林事後交代,之後他回瞭深圳,後來他打電話問劉志堅案子撤瞭沒,劉志堅說撤瞭,讓他放心,他問有沒有正式結案的報告,劉志堅為瞭讓他相信,於 2014 年 8 月將不予立案的結案報告送到他在深圳的傢裡讓他看。
王林前妻張某證實,一天劉志堅來到深圳傢中,當時自己、王林以及雷某都在,王林帶他們去客廳,劉志堅拿 " 關於王林涉嫌非法持有槍支一案的結案報告 " 給王林看,後來劉志堅去上廁所,雷某用手機將結案報告偷拍下來。
雷某是王林的秘書,即被媒體報道在王林涉案殺人被抓後對民警行賄並以身相許的女子。她回憶說,當時劉志堅到傢裡來,一進門就和王林坐在客廳談涉槍的事,王林跑到廚房對她說,等會他會叫劉志堅拿出報告來,讓她乘劉志堅不註意的時候將結案報告拍下來。
王林雇兇殺人被抓 副局長隨即被牽出
出乎所有的人意料,王林之後竟然雇兇殺死瞭舉報自己持槍的鄒勇。2015 年 7 月 15 日,王林在深圳被江西萍鄉警方抓獲。
2015 年 11 月 27 日,江西省公安廳紀委監察室根據省公安廳專案組提供的案件線索,將劉志堅從萍鄉市公安局帶走,並對其采取瞭禁閉措施。之後,劉志堅被 " 兩規 "。" 兩規 " 期間,劉志堅如實交代瞭徇私枉法的事實。
2016 年 2 月 5 日,江西省公安廳紀委監察室將劉志堅移交南昌市青山湖區檢察院,劉志堅當天被刑事拘留。
法庭受審期間,劉志堅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都沒有異議,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終審:副局長徇私枉法獲刑 1 年 4 個月
法院查明認定:萍鄉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兩支仿真槍符合槍支標準,鑒定人員將鑒定結果口頭告知瞭蘆溪縣公安局。2014 年 4 月 9 日,王林接受蘆溪縣公安局訊問時承認三支槍系其個人所有。但 2014 年 6 月,劉志堅私自將槍支鑒定結果告知劉某某並暗示其轉告王林若能推翻之前的供述則不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王林得此消息後稱符合槍支標準的兩支槍中的一支槍不是自己的,並授意邱某認領槍支。之後,劉志堅提出撤案,後將結案報告帶至王林傢中交給其過目。
2017 年 6 月 2 日,南昌市青山湖區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處劉志堅有期徒刑 1 年 4 個月。
法院認為,劉志堅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破壞國傢司法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其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
關於辯護律師所提劉志堅系自首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劉志堅系 " 兩規 " 期間才交代瞭瀆職事實,不構成自首。
判決後劉志堅上訴,提出其犯罪情節較輕,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後果,且身體不好,請求免於刑事處罰。
2017 年 9 月 18 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劉志堅作為蘆溪縣公安局副局長分管社會治安工作,並分管王林案,其行為侵犯瞭刑事追訴活動的正當性,不屬於犯罪情節輕微,對其請求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