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信辦今天公佈《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群組成員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
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7 日,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 2017 年 10 月 8 日起正式施行。《規定》出臺旨在促進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傢安全和公共利益。
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展,通過微博客、即時通信工具、移動應用程序等網絡平臺提供公眾信息服務的新業態不斷湧現,各類用戶註冊使用公眾賬號發佈信息的規模和影響越來越大,滿足瞭人民群眾多樣化信息需求,豐富瞭網絡文化生活。
但一些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落實管理主體責任缺失,部分用戶公眾賬號使用者傳播低俗色情、暴力恐怖、虛假謠言、營銷詐騙、侵權盜版等信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社會反映強烈。
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規定》共計十八條,包括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及使用者主體責任、個人信息及權益保護、賬號處置、行業自律、公眾監督、行政監管及違法處置等條款。
《規定》強調,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都應當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態。《規定》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註冊使用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發佈政務信息或公共服務信息,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眾信息需求。
《規定》明確,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應當履行信息發佈和運營安全管理責任,積極傳播正能量,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維護良好網絡傳播秩序。
國傢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依法辦網、依法上網,是我們每個公民和企業的責任和義務,構建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需要多方參與和大傢的共同努力。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7 日,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 2017 年 10 月 8 日正式施行。《規定》出臺旨在促進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為廣大網民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隨著移動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互聯網群組方便瞭人民群眾工作生活,密切瞭精神文化交流。但同時,一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落實管理主體責任不力,部分群組管理者職責缺失,造成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傳銷賭博等違法違規信息通過群組傳播擴散,一些不法分子還通過群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破壞社會和諧穩定,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亟待依法規范。
《規定》明確,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用戶註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規定》強調,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建立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合理設定群組規模,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並采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信息安全。
《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國傢網信辦有關負責人強調,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治理需要政府部門、互聯網企業、社會公眾等多方參與,健全完善輿論監督、社會評議、投訴舉報等手段,不斷推進行業自律規范,共同構建良好網絡生態。
國傢網信辦有關負責人
就《規定》答記者問
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9 月 7 日發佈《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接受采訪,就《規定》的相關問題回答瞭記者提問。
《規定》中所要規范的互聯網群組指的是什麼?
答:《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平臺建立的,用於群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如微信群、QQ 群、微博群、貼吧群、陌陌群、支付寶群聊等各類互聯網群組。《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平臺。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包括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
互聯網群組服務提供者作為平臺方,承擔著對群組進行管理的主體責任,《規定》對此提出瞭什麼要求?
答:《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用戶註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具體來說,平臺方應落實的主體責任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明確與使用者雙方權利義務;
二是按照 " 後臺實名、前臺自願 " 的原則,對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並保護使用者個人信息安全;
三是對互聯網群組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並建立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
四是對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及使用者依法依規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五是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組織的監督,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對社會比較關註的建群條件、群組規模、群組管理方式等話題,此次《規定》對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也就是對平臺方面有何要求?
答 :《規定》明確,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上限、個人建群上限和參加群數上限。也就是說平臺方應根據自身能力來運營相應規模的群組,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群組規模類別,分級審核群組建立者建群資質,完善建群、入群等審核驗證功能,並設置唯一群組識別編碼。這一規定主要是便於平臺方掌握相應群組數據,實施精準動態管理。需要說明的是,一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實踐中已采取瞭這些措施,並取得瞭良好效果。
一些不法分子通過互聯網群組傳播涉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等違法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針對這些違法違規行為,《規定》中強調瞭哪些處置措施?
答:《規定》第十條明確要求,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傢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
對於違法違規的平臺方,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采取處理措施。對於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由平臺方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暫停發佈、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對於違法違規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臺方依法依約采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同時,平臺方要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管理。
對社會一直關註的 " 群主 "" 群管理者 " 責任,《規定》有哪些要求?
答: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 " 誰建群誰負責 "" 誰管理誰負責 ",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