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法制日報》記者從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 , 寧夏農業投資集團公司原總經理陳延 ( 正廳級 ) 受賄案近日一審宣判。經審理查明 ,2004 年 5 月至 2016 年 2 月 , 被告人陳延在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辦公室主任、寧夏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主任期間 , 利用職務便利 , 為他人謀取利益 , 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 572.88 萬元、美元 2 萬元、歐元 3000 元 , 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法院一審判處陳延有期徒刑 10 年 6 個月 , 並處罰金 90 萬元 ( 已繳納 ) 。本案違法所得依法沒收 , 上繳國庫。
作為一名學術型的領導幹部 , 陳延牽頭組織參與的課題 , 曾榮獲寧夏科技進步一等獎兩項、二等獎兩項、三等獎四項 , 另有十餘項科技合作成果得到寧夏科技部門成果鑒定 , 並出版瞭十多本業務專著。是什麼原因 , 讓這樣一位事業和仕途蒸蒸日上的明星官員走上瞭貪腐之路 ?
重點工程關照關系戶
法院審理查明的陳延 30 起受賄案中 , 多集中在他擔任寧夏農發辦主任兼寧夏園藝產業園工程建設指揮部總指揮的 2009 年至 2013 年期間 , 尤其是在擔任寧夏園藝產業園工程建設指揮部總指揮後 ," 每當聽說你手頭上有項目、有工程時 , 這些包工頭就蜂擁而至 , 想盡辦法靠近你、拉攏你 , 而工程結束後幾年不聯系你一次。尤其是我被‘雙規’後 , 一些號稱鐵哥們的包工頭主動投案自首 , 洗清自己、撇清關系。" 陳延在法庭陳述時說。
在陳延的 30 起受賄案中 , 有 8 起是他擔任寧夏園藝產業園工程建設指揮部總指揮期間發生的。其中 , 寧夏夏源商貿有限公司業務員郭某某受賄案最具代表性。
2007 年 , 陳延與郭某某結識。2009 年春節前、2010 年春節前 , 郭某某以拜年為名共送給陳延 3 萬元 , 雙方印象進一步加深。2010 年 8 月 , 寧夏園藝產業園園區需要擺放景觀石 , 陳延首先想到瞭郭某某 , 決定將景觀石工程交由郭某某承攬 , 並簽訂瞭合同。2010 年 9 月 , 郭某某投桃報李送給陳延 10 萬元 , 陳延心領神會 , 隨後給財務人員打電話讓盡快支付景觀石的貨款。2010 年 11 月 , 順利拿上貨款的郭某某再次送給陳延 15 萬元。2011 年春節前 , 郭某某以拜年為名又送給陳延 2 萬元。
在另一起受賄案中 ,2004 至 2005 年 , 代某某掛靠中國建築裝飾工程公司承攬瞭寧夏財政廳辦公樓維修改造工程。為瞭感謝陳延在工程款撥付過程中幫忙 ,2006 年 4 月 , 代某某將 16 萬元送給瞭陳延 , 雙方有瞭第一次的 " 友好 " 合作。
2009 年至 2011 年 , 代某某通過簽訂勞務分包協議的形式 , 掛靠寧夏第一建築公司第十一分公司承攬瞭寧夏園藝產業園工程 , 陳延在工程款撥付方面給予瞭很多關照。2011 年 8 月 , 代某某為瞭感謝陳延之前的關照 , 再次送給陳延 10 萬元。
借農業開發項目斂財
除瞭在重點工程批發項目上大肆斂財 , 陳延還在農業補貼項目上大開方便之門 , 為自己斂財。經法院審理查明 ,2010 年到 2014 年期間 , 石某某為瞭申報寧夏九三零生態農牧公司生態養雞項目的財政補貼 , 先後 5 次共送給陳延 45 萬元 , 陳延利用自治區農發辦主任的職務便利 , 順利審批瞭寧夏九三零生態農牧公司申報的項目補貼。
行賄人石某某向陳延行賄 166.88 萬元 , 是陳延系列受賄案中受賄金額最大的一筆。石某某與陳延是同學關系 ,2006 年 1 月 , 陳延告知石某某看中瞭一輛豐田花冠轎車 , 並希望將車輛登記在石某某的公司名下 , 陳延已預交瞭定金。後石某某代交 16 萬餘元購車款 , 目的是為瞭和陳延拉近關系。
2009 年年底 , 寧夏農發辦在吳忠市孫傢灘有一個肉牛養殖基地建設 , 石某某讓陳延幫忙承包該工程 , 後在陳延的關照下 , 石某某掛靠的寧夏二建公司順利中標。2010 年 7 月 , 石某某為瞭答謝陳延 , 並希望以後有機會再承攬一些工程 , 讓陳延提供瞭一張他人名字的銀行卡 , 沒過幾天 , 這張銀行卡上多瞭 100 餘萬元。2012 年 , 陳延又看中瞭一輛大眾途觀汽車 , 石某某為其支付 10 萬元訂金。幾天後 , 為感謝陳延在吳忠市孫傢灘生態養牛基地工程的幫忙 , 再次轉給陳延 40 萬元用於買車。
為貪腐留下運作空間
陳延一步步滑向貪腐的深淵 , 究其原因 , 近幾年 , 陳延大權獨攬 , 在國傢和寧夏惠農項目的審批和資金的劃撥上 , 基本上都是他一個人說瞭算。在權力的放縱和貪欲的驅使下 , 他成瞭包工頭 " 俘虜 " 的對象 , 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想方設法接近他、討好他 , 陪他打球、旅遊 , 請他吃飯 , 和他成為 " 鐵哥們 ", 利用各種節假日給他送禮。
另一方面 , 監管的缺失也使得陳延利用職務之便大肆斂財而無所顧忌。據相關證人證實 ,2009 年時陳延兼任寧夏園藝產業園工程建設指揮部總指揮時 , 由於當時施工時間緊張 , 都是先施工 , 後補招標手續。
2009 年 3 月 , 行賄人馬某某為承攬寧夏園藝產業園工程 , 送給陳延 20 萬元 , 陳延給時任園藝園項目建設現場指揮部副總指揮張某打瞭招呼 , 安排馬某某承攬瞭園藝產業園二標段的特色溫室土建工程 , 以及三標段的組培車間、育苗車間工程 , 上述工程都是先施工 , 後補辦招投標手續。2009 年底 , 馬某某為答謝陳延再次送給其 1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