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肇事逃逸挖坑埋車 傢人勸說後自首

03-16

據《北京青年報》3 月 16 日報道,3 月 8 日晚,在陜西渭南大荔縣石沙路霸一村路段,一男子開轎車撞傷 3 人後逃逸。當晚,肇事者為瞭逃避法律責任,在自傢院子裡連夜挖坑把肇事車給埋瞭。事後,警方發出懸賞通報通緝肇事者。11 日,肇事者的父親迫於壓力向警方投案,並勸其自首。目前,3 名傷者正在醫院接受治療,無生命危險。而肇事者梁某已被行政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肇事逃逸的梁某指認埋車現場

男子開車撞傷 3 人逃逸

據陜西渭南大荔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於 3 月 13 日發佈的通報稱,3 月 8 日晚 7 時 40 分,公安局 "110" 報警臺接到報警,在石沙公路霸一村東口處,一輛小車碰撞瞭 1 名行人和 1 輛電動車後逃逸,有人受傷。事故中隊民警隨即趕赴現場勘察發現,3 名傷者已被送往醫院,僅遺留一輛前端嚴重損壞的紅色電動車和肇事車輛的保險杠碎片。

事發當晚,民警就將現場遺留的碎片拼復,經辨認比對發現是一轎車前保險杠的左側,並確認肇事的是一輛 " 大眾 " 牌轎車。次日,民警分工開展偵破任務,在調取沿路視頻監控查找線索同時,發動附近派出所民警以及村幹部協助排查肇事車輛。此外,民警還在網上發佈消息,在事故沿路村莊張貼懸賞通緝公告,發動群眾排查、搜集線索,號召檢舉揭發,敦促肇事者投案自首。

肇事者連夜挖坑埋車

據警方通報稱,3 月 11 日清晨,正當民警緊鑼密鼓開展偵破工作,並通過縝密排查鎖定肇事逃逸車輛時,肇事逃逸駕駛人的父親迫於壓力來交警大隊投案,並稱已催促兒子梁某盡快自首。在梁某父親的帶領下,辦案民警在其傢中發現被掩埋的肇事車輛,並將車挖出,依法暫扣。

而梁某也於當天下午前往交警大隊投案,並對其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實供認不諱,稱其由於事發後極度恐慌,怕判刑怕坐牢,最終駕車逃逸並掩埋車輛,並將掩埋工具扔進洛河裡。

15 日下午,參與辦案的孫警官告訴北青報記者,事故發生當晚,梁某就在自傢院子裡連夜挖坑把肇事車埋瞭," 院子裡是蘿卜地,還空出一塊,他就從夜裡 12 點多挖到第二天凌晨 6 點多,自己一人把車埋瞭 "。

孫警官稱,事故發生的第二天,梁某父親知道兒子肇事逃逸後,就勸其自首,但當時梁某已經跑到瞭西安。" 梁某今年 26 歲,比較年輕叛逆,剛開始不聽他父親勸。後來,他媳婦那邊的傢屬也幫忙勸說,他才同意從西安回來自首。"

律師:" 埋車 " 可作為酌定量刑情節

據孫警官介紹,3 名傷者被撞後骨折但無生命危險,目前正在醫院接受治療,治療費由梁某承擔的,下一步將由法醫鑒定傷情。而梁某因肇事逃逸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針對梁某埋車毀證據的行為是否影響量刑一事,北青報記者咨詢瞭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的周浩律師。他表示,根據《刑法》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周浩律師稱,本案中肇事者逃逸是法定的加重情節,可處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此外,事故導致 3 人受傷說明人數多,社會危害性較大,也會影響量刑。而埋車毀滅證據的行為並非法定的加重情節,但可作為酌定量刑情節,衡量其主觀惡性的大小。文 / 本報記者 戴幼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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