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悄悄給“私生子” 10 萬,妻子為這事鬧上瞭法庭

03-15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溧研 記者 鄧雯婷)和妻子馮某結婚二十多年後,老丁突然接到前女友耿某的電話。耿某說她的兒子小強其實是老丁的親生兒子,還留下小強的聯系方式。老丁瞞著妻子,悄悄給小強打瞭 10 萬塊錢,幫助他創業。馮某聽聞丈夫給 " 私生子 " 打瞭 10 萬塊錢,怒不可遏,將耿某和小強告上法庭。近日,南京溧水法院微信公眾號公佈瞭此案,判小強返還馮某 10 萬元。

前女友告訴他當年的 " 秘密 "

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多年前,老丁曾和耿某發生過男女關系。1988 年,他和現任妻子登記結婚。直到 2016 年,耿某突然聯系老丁,說她的兒子小強其實是老丁的親生兒子。耿某表示,小強現在經濟窘迫又夫妻不和,希望老丁來幫助兒子。老丁按照耿某提供的聯系方式和小強取得聯系,沒多久,他便給小強打去 10 萬元用來創業。

紙包不住火,妻子馮某得知瞭這件事,怒不可遏。她多次向耿某和小強索要 10 萬塊錢,均被拒絕。無奈,她將兩人告上法庭,要求小強返還這 10 萬塊錢,耿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妻子將他們告上法庭

在庭審中,她表示,老丁沒有經過她的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她不認可這件事,老丁給 10 萬塊錢的行為應屬無效。老丁對妻子的訴求沒有異議。

對此,小強提出這 10 萬塊錢是老丁自願給的,屬於贈予,馮某無權要求返還。而耿某則認為,她不是案子的適格被告,不應承擔返還 10 萬元的法律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法院認為,馮某和老丁沒有對婚後所得財產作特殊約定,因此這 10 萬元是他們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判決小強還錢

法院認為,老丁在和妻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經過妻子的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 10 萬元給予小強。這顯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侵犯瞭妻子的權益。而小強明知這個錢是因為老丁相信他是非婚生子給的,並非善意取得這個錢。現在馮某對丈夫給錢這個行為不予追認,因此這個贈與行為是無效的。耿某不是這 10 萬元贈與款的接收人,況且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她直接索要並使用瞭這筆錢。因此,法院認為耿某並非本案適格被告,不應承擔返還 10 萬元的法律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小強於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向馮某返還 10 萬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編輯 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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