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同村好友間的飲酒聚會後,湖南平江縣農民鐘某因酒精中毒死亡,釀成悲劇。事發後,失去兒子的鐘某父母將同桌的 4 人及餐館老板告上法庭,要求 5 人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同桌一起喝酒的、沒喝酒的應分別承擔什麼責任?未勸阻喝酒是否應承擔責任?聚會所在的餐館老板是否應承擔責任?原、被告各方激烈辯爭。
湖南嶽陽中院近日就該案作出二審判決:死者本人自擔 80% 的責任;同桌人員不論是否一起喝酒,因未盡勸阻、提醒及醉酒後照看等義務,均需承擔責任;餐館老板被認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分配擔責 1%。
村民酒精中毒身亡,父母索賠 50 萬
據一審查明的事實,2016 年 7 月 6 日晚,秦河清聯系同村好友鐘某一起吃夜宵,鐘還從傢裡拿瞭三瓶未開封的白酒,一起在王平所經營的石嶺村夜宵店點菜喝酒。當晚同桌的還有秦河清女友周純、好友王錚錚及王由。
吃夜宵過程中,三瓶白酒前一瓶半由鐘某、王錚錚、王由三人平均分喝,後自行自主倒酒,將三瓶酒全喝完。夜宵後,鐘某醉酒不能行走,王由駕車送鐘某回傢,因傢中沒有其他人,王由與王錚錚扶著鐘某到床上躺下,還幫其脫下鞋子、蓋好被子後離開。
第二天上午,鐘某被發現死亡。2016 年 8 月 9 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鑒定中心得出鑒定意見:鐘某死亡原因系乙醇(酒精)中毒。
之後,鐘某父母向平江縣人民法院起訴,將同桌的秦河清、王錚錚、王由、周純及夜宵店老板王平告上法庭,索賠 50 萬元並訴求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未勸阻的也需擔責,餐館經營者擔責 1%
平江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死者鐘某自身負有重大過錯,同時,從法律上講,飲酒人與陪酒人共同坐在酒桌上,事實上已形成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即提醒他人的義務。
本案被告秦河清作為鐘某朋友及酒宴邀請人,理應對被其邀請的成年人負有提醒註意安全保障義務,應當知道過度飲酒會損害身體健康甚至會造成死亡,但秦河清在鐘某飲酒過程中未能盡到相應的勸阻、提醒義務;在鐘某醉酒情況下,作為未喝酒的人放任已喝酒的被告王錚錚、王由送回傢,未盡護送、照顧和幫助義務,致鐘某未及時送醫院救治;被告周純作為同桌人,對過量飲酒人未能盡到相應的勸阻、提醒義務;被告王錚錚、王由,盡管未有證據證明在飲酒過程中存在灌酒、勸酒行為,但存在拼酒行為,作為同桌飲酒人未盡警示、勸阻義務,同時將鐘某送回一人居住的傢中,未告知鐘某其他傢庭成員照顧,使其失去及時救助,因此,上述被告對造成鐘某醉酒及死亡均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被告、夜宵店主王平盡管未提供白酒,在飲酒過程中也提示過 " 你們不要喝醉瞭 ",但作為一個經營者,仍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酌情認定由死者鐘某自負 80% 的民事責任;被告秦河清、王錚錚、王由作為邀約人或同桌飲酒人,各承擔 6% 的民事責任;被告周純作為同桌人承擔 1% 的民事責任;被告王平作為經營者承擔 1% 的民事責任。
一審判決後,鐘某父母及秦河清、王由上訴,稱一審對責任劃分不當。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對各方民事責任劃分較為妥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秦河清、王由、王錚錚分別賠償原告 55723.07 元;周純、王平分別賠償 9287.18 元;5 被告對賠償義務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杭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