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遭通緝流落海外 15 年,申請國傢賠償

11-10

現代快報訊(記者 倪寧寧 鄭曉蔚 邱驊悅)今年 9 月 15 日,溫州人金錦壽因為遭受錯誤通緝,向國傢最高檢提出申訴,請求國傢賠償。

△金錦壽 時間回到 2000 年春天,正在歐洲進行商務考察的溫州商人金錦壽,因為一則意外的消息被徹底改變瞭命運。他的一個朋友從國內給他傳真瞭一份文件——某人因職務侵占、攜帶 40 萬現金潛逃被刑事通緝。他徹底懵瞭,因為這個某人就是自己。雖然他自認無罪,但是因為極度恐懼,他還是選擇瞭留在國外。這一留就是近 15 年。2014 年 12 月,溫州市公安局龍灣區分局撤銷解除瞭 2000 年作出的對他刑事拘留的決定。同月,重獲自由的他得以回國。

11 月 9 日,金錦壽在接受現代快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他還沒有得到回應,但他會等待,希望國傢能給自己一個說法。

在歐洲商務考察,意外遭到通緝

雖然據事發已經 17 年,但是金錦壽對當年的情景記憶猶新。

2000 年 3 月 27 日,溫州人金錦壽帶著妻子在上海登上瞭前往意大利米蘭的飛機。金錦壽是做箱包生意的,自產自銷,產品主要銷往歐美。這是他第二次去意大利,一年前,也就是 1999 年,他曾經去過一趟意大利,發現市場很大。這次去還是為瞭考察市場。

金錦壽的簽證有效期是 30 天,他原本希望在意大利呆上一個月,但是呆瞭 20 天左右。情況發生瞭變化。因為惦記著廠裡的生產情況,他打電話回去,誰知道廠裡的人告訴他最近公安局的人經常到廠裡來瞭解情況。他很詫異,但是並沒有感到會發生很嚴重的事。但是,沒多久嚴重的事來瞭。他在國內的一個朋友打電話給他,說他在網上被通緝瞭。他直說不可能,便讓朋友把 " 文件 " 打印瞭傳真過來。

△ 2000 年案發時的立案報告

△ 2000 年抓捕金錦壽時的拘留證 看到文件,金錦壽懵瞭:自己因為職務侵占,攜帶 40 萬現金潛逃,被溫州市公安局龍灣區分局判定刑事拘留,被通緝。第一感覺是不相信,然後是被巨大的恐懼包圍住瞭," 太恐怖瞭,這是很嚴重的,我想到瞭被繩子綁起來,被戴上手銬。" 他沒有想到回國認罪,或者自證清白," 明明是陷害嘛,你說‘你偷東西你過來’,我沒偷不會過去。" 當然不回國最大的原因還是害怕,他認為自己被定瞭很大的罪,萬一說不清楚呢。

說金錦壽攜帶 40 萬,他說實際上他和妻子出國前在中國銀行每人兌換的 2000 美元都快用完瞭," 當時真是欲哭無淚。" 還好,這個時候有一個朋友願意借給他相當於今天 1000 歐元的意大利裡拉,並且勸他去西班牙,說那裡正在大赦,可以合法居留下來。

於是金錦壽帶著妻子去瞭西班牙。這一年,他 45 歲。

金錦壽在馬德裡租瞭一間 10 平方米左右的房子,為瞭生存,妻子到一傢鞋店賣鞋。他蹲在 " 傢 " 裡,不敢出門," 我是個通緝犯。" 好在,沒多久他們夫妻倆辦下瞭類似國內暫住證的居留卡。

金錦壽說當時他兒子 18 歲,正在國內讀高中(高職),專業是國際貿易。他不敢聯絡兒子,怕連累他。過瞭兩年,20 歲的兒子來到瞭西班牙,一傢三口在異國他鄉團瞭圓。

2005 年的時候,金錦壽說他曾經托律師找過國內的警方,警方的回應是叫他本人過來。他自然不敢過去。

金錦壽不知道自己什麼時候才能回國,也不知道自己能不能回國。他在西班牙一待就是近 15 年。

變化,出現在 2014 年。

通緝被解除,回國後申請國傢賠償

2014 年 12 月,在西班牙的金錦壽接到瞭溫州龍灣警方的電話,被告知有關他的刑事拘留案件已經撤銷,他可以自由回來瞭。"2014 年 12 月初,龍灣區警方進行獵狐行動,他們翻出瞭我的檔案,經過重新調查,認為我的案子是經濟糾紛,屬於民事法律關系,不屬於刑事法律范疇,說我職務侵占、攜款潛逃也沒有證據。" 金錦壽決定盡早回國,雖然他告訴記者他心裡多少還有點冒險的感覺。

△ 2014 年龍灣分局撤銷案件決定書 2014 年 12 月 19 日,去國近 15 年的金錦壽終於回到瞭溫州," 我跟警方說,在機場接我的時候不能穿警服,不能開警車,我是一個公民,不是一個罪人。我的案底已經撤銷瞭。"

這一年,金錦壽 59 歲。

因為身份證過期,回國沒幾天他便補辦瞭身份證,同時被叫去公安局談話。他向警方說瞭三點," 一,我沒有帶錢出逃;二,我是合法出境;三,我要國傢賠償。"

龍灣區公安分局,溫州市公安局先後拒絕瞭他的國傢賠償要求,理由一樣:根據相關法律,沒有被實際羈押,不能實施國傢賠償。

△ 2015 年國傢賠償不予受理通知書 之後金錦壽又申請瞭法律援助," 國傢派給瞭我一個律師。" 他起訴至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國傢賠償,但依然被 " 拒絕 " 瞭,理由也還是一樣;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則駁回。

金錦壽感到不可思議,自己因為警方的錯誤決定,將近流落國外 15 年,有傢不能回,在害怕中度日;自己的公司財產被拍 " 賤賣 "(1999 年就值 360 萬被 188 萬賣掉),受損失;自已的名譽也受到侵害(金錦壽說,回國後,還有報紙發消息說他是回國投案自首),竟然沒有人為此負責。

2017 年,9 月 15 日,金錦壽向最高檢提出國傢賠償,要求國傢賠償拘留措施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直接和間接的經濟財產損失等共計 500 多萬元。但到目前為止,他還沒有得到回應。

金錦壽說他會等待,希望國傢能給自己一個說法。

11 月 10 日,記者為核實情況多次致電溫州市公安局龍灣區分局刑偵科,均未獲接聽。

律師:金錦壽的遭遇少見,想獲國傢賠償,難!

現代快報記者在全國最高人民法院官網上查詢得知,自 2016 年 5 月 16 日起,國傢賠償規定," 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 242.30 元 ",金錦壽也是依據該標準要求提出瞭 1292185.9 元的賠償要求。

不過,江蘇諾法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副主任鄭海華律師在接受采訪時告訴記者,金錦壽想要獲得國傢賠償是有一定困難的," 國傢賠償法規定必須要達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程度,才能給予賠償,但由於金錦壽長期在外 " 逃亡 ",並未被公安機關抓捕、限制人身自由,因此現在僅能幫助他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鄭海華表示,金錦壽的經歷非常罕見,甚至極有可能是全國首例," 現在大多數申請國傢賠償的都是由於被錯誤關押、限制人身自由,僅僅被通緝而非被關押的,我印象裡隻有這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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