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有一對夫妻當初在辦理結婚登記前,共同在當地婚檢機構進行瞭婚前檢查,各項檢查均顯示不存在不宜結婚的健康狀況。
婚後不久,妻子生瞭個孩子,可是這時候男子發現妻子竟然早就患有艾滋病,一怒之下,他將婚檢機構告上瞭法庭,並索賠 10 萬元彩禮損失和 2 萬元精神損害賠償,但法院判卻決駁回瞭原告的訴訟請求。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
經調查,女方在婚前早已得知自己得瞭艾滋病,並在疾控中心有過備案,她還曾因此做過中期妊娠引產手術。對此,我國《艾滋病防治條例》有明確規定,要保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個人隱私,應當由其本人告知與其有性關系者。也就是應該由她本人在結婚前告知他的丈夫。
另外,《艾滋病防治條例》中第三條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傢屬享有的婚姻、就業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艾滋病並非法律禁止或者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因此,即使在婚檢時,發現男女當中一方患有艾滋病並在傳染期內,醫師一般也隻會提出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的醫學意見。
法院經審理認為,婚檢機構未能及時檢查出女方系 HIV 感染者,與男方決定是否與女方締結婚姻、是否交付彩禮、是否造成相應損失均無直接因果關系,因此駁回瞭男方的賠償請求。
但有律師認為,女方在婚前故意隱瞞患艾滋病的事實,除瞭應當在道德層面予以譴責之外,如果造成嚴重的後果,也可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編輯 魏如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