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6 月下旬,六合區大廠的一名男子酒後回傢的途中想起瞭兒子婚事遇到的一些糟心事心情不好,順手掏出隨身的車鑰匙沿路對路邊停放的車輛車身劃瞭起來,許多車輛被從頭劃到尾。當天夜裡,警方就先後接到多名車主報案,第二天白天也絡繹不絕接到報警。警方通過偵查於 7 月上旬抓到瞭嫌疑人張童。不久,張童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逮捕。10 月 27 日,六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被劃車輛
檢方指控,6 月 23 日凌晨,被告人張童酒後步行至揚子技校、揚子八村、揚子九村、揚子十二村等路邊,為發泄傢庭瑣事產生的不滿情緒,使用自帶的自行車鑰匙無辜劃壞被害人蘇某、周某、袁某等 33 人停放在上述地點路邊的車輛。經鑒定,上述 33 輛汽車損失共計 4 萬餘元。7 月 5 日,張童被公安機關抓獲後,供述瞭上述犯罪事實,並且賠償瞭 33 人全部損失。
在法庭上,張童聲稱那天晚上和幾個同事喝酒,酒後又去瞭 KTV,自己喝瞭大約七八兩酒,在回傢的路上想到瞭一些不順心的事情,主要是孩子的婚事,女方提出的要求太多,讓他很煩躁。那天晚上,他拿出自行車鑰匙,開始劃停在路邊的車子。" 像不懂事的小孩一樣,不計後果地劃車子,不是針對哪個人或哪輛車,是出於泄氣的心理來搞破壞。" 張童到案後向公安機關供述,他經過揚子技校門口,劃的是停在路左邊車子的左側,後來又在揚子八村、九村劃,直到在十四村樓下找到自己的自行車後才騎車回去。
受害人蘇某說,他把兩輛車停在揚子九村 20 幢樓下,6 月 23 日早上 9 點左右去取車時,發現停放路邊的兩輛車被人劃瞭,其中他的一輛捷豹車被劃瞭 4 道印痕,維修花一萬四千元左右。記者瞭解到,蘇某是損失最大的,其餘受害人的損失大多在數百元至兩千元之間。
公訴人認為,張童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應該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鑒於他認罪態度較好,有坦白情節,賠償全部損失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在單位工作期間一直表現良好,綜合考慮,建議對他判處有拘役一年九個月至二年三個月。辯護人為張童作瞭輕罪辯護,認為他認錯態度好,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沒有前科劣跡,懇請法庭從輕處罰。辯護人還認為,張童已年過 6 旬,與其在監獄裡服刑改造,不如通過社區矯正等相對溫和的方式讓他接受法律的懲處。法庭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沒有當庭宣判。
張童的行為為何不是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而是涉嫌尋釁滋事罪?法律界人士認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犯罪動機一般是出於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而張童劃車具有任意損壞,也具有破壞社會秩序性質,因此更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文中人物系化名)
(編輯 李蔚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