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傢住武漢,
原先是一名待業在傢的傢庭主婦。
2016 年 3 月,
她在參加廣州 " 美博會 " 時
認識瞭 " 小希 "(另案處理),
兩人相談甚歡,並交換瞭聯系方式。
在接下來的聊天中," 小希 " 告訴田某,自己正通過聊天平臺銷售微整形產品,主要是 " 肉毒素 "" 玻尿酸 " 之類的填充註射劑,邀請她一同參與。
有一個不需要出門就能掙錢的機會,田某沒有多想就答應瞭下來。田某認為,這一行大傢都在做,應該沒什麼問題。
從 2016 年 4 月開始,田某正式 " 上手 ",她位於武漢市洪山區的住宅也變成瞭她的 " 微商 " 工作室。
每天一早,田某就發佈微整形產品的廣告,其中包括 " 肉毒素 "" 玻尿酸 "" 水光針 "" 美白針 "" 溶脂針 " 等 10 種類型。
如果好友有購買意向,則付錢給田某。隨後,田某會將這部分貨款再轉給 " 小希 ",由 " 小希 " 聯系位於廣州的倉庫發貨。
據瞭解,廣州倉庫內的產品全部來自境外。有時候遇到數量特別大的單子,田某會將 " 小希 " 的銀行卡賬戶告知客戶,由客戶直接轉賬。
田某的 " 微商 " 之路並非 " 一帆風順 "。2016 年 7 月,她的一個 " 下傢 " 被公安機關抓獲,但這並沒有讓田某收手。為瞭躲避追查,她特意換瞭號碼,之後繼續從事這項生意。從 2016 年 4 月到 12 月期間,田某通過上述方式參與銷售美容產品共計 4700 餘次,累計銷售金額達 1900 餘萬元。
2016 年 12 月初,田某的另一個 " 下傢 ",傢住紹興市柯橋區的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根據李某供述,辦案民警 " 順藤摸瓜 ",於 12 月 16 日將在傢的田某抓獲歸案。
柯橋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相關機構認定,涉案的 10 種產品均屬藥品,且未取得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註冊證號、醫藥產品註冊證號,屬於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應按假藥論處。
由於其中部分藥品屬於註射劑,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應酌情從重處罰。
2017 年 11 月 2 日,法院判處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 14 年,剝奪政治權利 3 年,並處罰金人民幣 1900 萬元。
之後,田某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紹興中院對本案各項情節和二審中提交的新證據進行綜合考慮後,依法調整瞭對被告人田某的量刑。
2018 年 3 月 6 日,紹興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人田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 12 年,剝奪政治權利 2 年,並處罰金人民幣 1600 萬元。
圖文無關
據瞭解,在此之前,因 " 微商 "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而受到刑事處罰的案例,就已發生多起。法官對此提醒說,從事 " 微商 " 行業的人員必須時刻守牢合法經營的紅線,在銷售前要留意產品是否存在合法來源,切忌因高額利潤的誘惑而鋌而走險,否則將付出高昂的法律代價。同時,消費者也應該從正規渠道購買產品,以免對自身權益乃至身體健康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藥品類一定要到
正規醫院或藥店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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