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變相加班、自願加班,你的所得不一樣

07-20

人在職場,就免不瞭加班,有的員工 " 被加班 ",有的員工為瞭獲得直接的經濟回報,自願加班。

雖然加班到很晚,但是工資中卻沒有加班費這一項。

自願加班能領到加班費嗎?調休能代替加班費嗎?值班需要付加班費嗎 …… 快來看看 ~

自願加班是否有加班費

需認定 " 加班事實 "

計算加班工資的一個前提就是 " 加班的事實 " 是法律意義上的加班,在實踐中,員工和企業在對 " 加班事實 " 的認定方面應把握以下幾點:

(1)自願工作的不屬於加班。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 " 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 , 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在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而隻是自願加班的情況,則不屬於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加班予以追認的話,就是單位安排的加班,就應該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2)有證據證明加班為單位安排可確認為 " 事實加班 "。變相的延長瞭員工的工作時間,屬於加班。但前提是員工必須有證據證明,確屬因用人單位安排瞭過多的工作任務,而使員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班。

因此,員工自願加班的話單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者如果認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單位來進行安排。這樣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資,才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按照《勞動法》第 44 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

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 150% 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 200% 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 300% 的工資報酬。

值班是否需付加班費

實踐中有一些單位為瞭避免支付加班費,往往聲稱加班是值班,那員工在被安排值班時算加班嗎?

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為非生產性的責任,如看門、接聽電話等。

加班和值班雖然都為用人單位提供瞭額外勞動,但兩者的性質是不同的。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體的生活或經營任務。在原崗位上具有生產、經營任務的是加班,反之是值班。

所以,勞動者根據單位的安排進行值班的,不能主張加班費。但可以根據單位的規章制度享受相應的值班費待遇。

能否以調休代替加班費

有的單位不想支付高昂的加班費就以安排補休為借口,但該做法是否可行呢?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 200% 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 200% 的加班費。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單位隻能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而不得以調休的方式代替。

來源:工人日報(ID:grrb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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