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師大殺人案 " 被告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他曾在 2016 年連砍室友 50 多刀致其身亡。被害人傢屬對判決表示難以接受。
中青在線成都 9 月 6 日電(中國青年報 · 中青在線記者 王鑫昕)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 2016 年 3 月發生在四川師范大學的一起殺人案進行宣判,被告人滕某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被害人蘆某某的傢屬蘆海強向中國青年報 · 中青在線記者告知瞭上述判決結果。
2016 年 3 月 27 日晚,四川師范大學舞蹈學院大一新生蘆某某在宿舍學習室內被室友滕某連砍 50 多刀後身亡。
次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滕某在現場被警方抓獲。
案件發生後,成都市公安局龍泉驛區分局邀請四川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對嫌疑人滕某進行瞭法醫精神病學鑒定,鑒定意見是 " 滕某患有抑鬱癥,對 3 月 27 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
公訴機關認為,滕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其作案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對於鑒定結果,被害人傢屬表示堅決不認可,並於開庭前兩次申請重新鑒定。
2016 年 11 月 17 日下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件召開庭前會議,法院認為該案件不具備再次鑒定條件,暫不重做精神鑒定。
2016 年 11 月 2 日,被害人傢屬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要求被告人承擔死亡賠償金 669520 元、喪葬費 63729.50 元、誤工費 1.43 萬元、交通費 4700 元、住宿費 5000 元、精神撫慰金 100 萬元、死者生源地助學貸款 8000 元,共計 1761539.50 元。
2016 年 11 月 21 日,該案刑事部分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被害人傢屬代理人表示,庭審期間,被告人滕某十分冷靜。庭審結束前作最後陳述時,曾 3 次懇請法院對自己不要心慈手軟。
今年 9 月 6 日,該案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的審理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對於被害人傢屬提出的賠償要求,法院支持瞭其中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等部分,未支持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部分。
根據今天的宣判結果,法院認可瞭此前的法醫精神病學鑒定結果和被告人的自首情節,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對此,被告人表示不上訴。而被害人傢屬蘆海強對此表示難以接受。他說,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民事部分,此前被告人傢屬先行向被害人傢屬賠償瞭 10 萬元,由於法院支持的民事賠償金額少於 10 萬元,被告人傢屬表示剩餘的金額全部賠償給被害人傢屬。被害人傢屬蘆海強表示接受民事部分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