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者網 綜合報道】離譜!臺灣 "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 "14 日審查所謂的 " 國傢機密保護法 ",初審通過條文不但規定涉密人員退離職後,出境管制期限隻能延長不得縮短,甚至還將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列入該法的范疇內,與 " 外國 " 並列。
據臺灣親綠媒體《自由時報》網站報道,14 日 " 立法院 " 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瞭 " 國傢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根據臺灣的現行條文規定,針對涉密人員泄漏或交付依 " 國傢機密保護法 " 核定的 " 國傢機密 " 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次初審通過條文新增規定,即泄漏或交付 " 國傢機密 " 給予外國、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泄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臺灣 " 立法院 " 司法法制委員會 14 日審查 " 國傢機密保護法 "
現行條文規定,刺探或收集經依 " 國傢機密保護法 " 核定的 " 國傢機密 " 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初審條文增訂,刺探或收集 " 國傢機密 " 給與外國、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臺當局 " 法務部長 " 邱太三在初審後表示,過去因臺灣地區刑法對中國大陸的定位,不認為中國大陸是 " 外國 ",導致間諜案隻能適用 " 國安法 " 刑度,引發島內很大爭議。
他說,此次修法,將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境外敵對勢力列入 " 國傢機密保護法 " 范圍,讓整體 " 國傢機密 " 維護更完整,未來也不會發生對臺灣有威脅的國傢或地區、組織,卻僅能適用刑度較輕的 " 國安法 " 規定的情況。
邱太三還稱,因刺探、收集情報的 " 共諜案 " 持續發生,因此希望此法能在現會期內完成三讀、盡快通過,這樣才能產生嚇阻作用,全面保護 " 國傢安全 "。
" 法務部長 " 邱太三(左)與高雄市長陳菊 @東方 IC
此外,這次初審還對現行條文第 26 條進行瞭修改。由於過去屢次發生即將卸任的涉密官員,在卸任前自行核準縮短管制年限,引發 " 國安 " 疑慮。故這次初審通過的版本將現行條文中的 " 縮短 " 刪除,並增加延長期限,管制年限總計最多不得超過 6 年。
馬英九違反 " 機密法 "?
臺灣地區前領導人馬英九曾一度被綠營指控 " 泄密 ",盡管早前法院就裁定馬英九無罪,但借著這次修正 " 國傢機密保護法 ",綠營顯然還想繼續攻擊。
臺灣地區前領導人馬英九 @東方 IC
在 " 立法院 " 審查 " 國傢機密保護法 " 前夕,傳出 2015 年兩岸領導人在新加坡會面一事,有機密文件未移交,包含如何成行,雙方會面前如何接觸等資料皆 " 付之闕如 "。
馬英九辦公室發言人徐巧芯在 13 日回應,有關會面,馬英九當時即要求一切要通過兩岸官方機制,一切公開透明。她表示,如果當局認為尚有疏漏,請具名並具體提出明確疏漏之處。
國民黨發言人洪孟楷則指出,兩岸領導人會面是在全球媒體、民眾關註下舉行的,不可能有什麼機密檔案。
不過據臺媒報道,14 日質詢時,民進黨 " 立委 " 李俊俋仍然拋出這一議題,稱當年會面時程倉促,部分相關文件不見,這就是違反 " 國傢機密法 "。
李俊俋稱 " 國傢 " 機密的定義是為瞭確保 " 國傢 " 安全與利益,經過 " 國傢機密保護法 " 核定的資料皆為 " 國傢 " 機密。他詢問 " 法務部長 " 邱太三," 外交 " 與中國大陸事務算不算是機密?邱太三說:" 一定是 ",李俊俋再問兩岸領導人會面是否屬於 " 外交 " 機密?邱太三回應 " 毫無疑問是 "。
民進黨 " 立委 " 李俊俋 圖自臺媒
隨後,李俊俋質疑當年會面如何形成、雙方會前如何接觸等,都沒有留下相關數據,詢問這算不算隱匿 " 國傢機密 "。
在邱太三表示要看該機關是否依法定機關程序核定後,李俊俋說,依 " 國傢機密保護法 " 第 35 條,機密文件未移交,要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他聲稱兩岸領導人會面前如何成行,以及談判過程中的數據都沒有,所以很清楚是有人刻意隱匿,違反 " 國傢機密保護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