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行程耽誤,旅行社判賠 7 成損失

03-16

現代快報訊(記者 何潔) 由於航班變更加上晚點,袁先生一行 6 人的三飛六日品質豪華遊,最終因他們的拒絕登機而終結。那麼袁先生一行被耽誤的行程究竟誰來負責?3 月 15 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瞭這起消費者權益司法保障典型案例。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最終,旅行社被判擔責七成,袁先生一行承擔三成責任。

旅行社未告知航班調整

2016 年 8 月 8 日,袁先生一行 6 人與蘇州某旅行社確定瞭三飛六日品質豪華遊的行程,時間為 2016 年 8 月 15 日至 8 月 20 日,共 6 天 5 夜。袁先生依約支付瞭旅遊費後,旅行社工作人員將《團隊國內旅遊合同》及出團通知書用微信發送給他們。出團通知書上載明其中的行程內容有:8 月 15 日飛昆明,住昆明某酒店,8 月 16 日早上從昆明機場乘坐 9:00 航班,並於當日上午 10:10 抵達 A 機場接機,後乘坐班車於 11:30 到達 B 湖泊景點觀看湖景。

然而 8 月 16 日上午,按照行程安排,袁先生準備從昆明機場乘坐早上航班至 A 機場,卻被導遊告知,飛往 A 機場的航班因季節性調整,出發時間在半年前就由行程單上的原定 9:00 變更為 11:05。不巧的是,袁先生到達昆明機場登機口,登機口提示飛往 A 機場的航班時間延遲到 12:25。

協商不成遊客拒絕登機

袁先生一行認為,當天旅遊時間嚴重縮水,且影響第二天的行程,要求導遊予以解決,同時提出改變之後的行程、縮短購物店時間等。因旅行社拒絕遊客提出的方案,雙方持續協商未果。臨近起飛時,袁先生一行經機場工作人員催促後仍拒絕登機。

隨後,袁先生一行自行安排遊玩行程,並於 2016 年 8 月 20 日下午乘坐旅行社之前預訂的航班從昆明飛回上海。

旅行社被判擔責七成

回到蘇州後,袁先生要求旅行社退還團費並賠償損失,因雙方未協商一致,袁先生將旅行社告上瞭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旅行社因工作疏忽未能及時獲取航班變動的相關信息,其向袁先生一行出具的出團通知書上的航班時間有誤,致使旅遊時間縮水。據此,旅行社應針對前述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另外,袁先生一行自身也應隨時關註航班信息,在旅行社存在違約行為後亦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袁先生一行可在完成全部行程後,再行要求旅行社退還因遊程縮短造而減少的旅遊費用,更為合理,但他們在機場拒絕登機致使延誤登機,故對於自身造成的擴大損失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遂判決:旅行社賠償袁先生一行各項損失的 70% 即 11346 元。

(編輯 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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