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隻鸚鵡,5 年刑期,“鸚鵡案”二審會改判嗎?

11-07

對王鵬來說,鸚鵡算是一群 " 不速之客 "。

32 歲的他曾是深圳一傢數控設備廠的工人,負責機電設備調試。同事撿起一隻落單的鸚鵡後,又轉贈給他。

一年後," 繁殖能力強 " 的鸚鵡,已發展到四五十隻。

王鵬出售其中 6 隻給朋友,其中 2 隻為小金太陽鸚鵡,屬於受保護物種。他也因 " 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一審被判 5 年。

11 月 6 日二審現場,公訴方認為,王鵬出售的鸚鵡屬受保護物種,事實清楚且證據充分,對相關法律不瞭解不應成為輕判理由。辯方則認為,將馴養繁殖的動物解釋為野生動物,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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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男子王鵬出售 6 隻鸚鵡,一審被判 5 年。圖片來源於網絡。

一年繁殖四五十隻

王鵬在出租屋內被深圳警方帶走時,還有 45 隻鸚鵡被當場查獲。

這是 2016 年 5 月 18 號的事瞭。當時他的妻子任盼盼以為," 出事 " 原因是,這些傢養的鸚鵡 " 有禽流感 "。

事實上,這 45 隻鸚鵡經鑒定,綠頰錐尾鸚鵡(人工變異種)35 隻,和尚鸚鵡 9 隻,非洲灰鸚鵡 1 隻,均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簡稱《公約》)附錄中。

任盼盼介紹,丈夫喜歡鸚鵡。還沒結婚時住在廠裡宿舍,一位曹姓同事撿瞭隻鸚鵡,發現沒人找,想著是傢養鸚鵡跑瞭出來,就帶回宿舍。

" 他可迷瞭,常去逗鸚鵡 "。她說,丈夫去網上查資料,還加瞭養鸚鵡的群,經常跟人交流養殖經驗,也自學瞭很多相關知識。

看他有興趣,同事便將鸚鵡轉送。

為瞭湊對兒,2014 年 5 月,王鵬又從網上買瞭隻雌性鸚鵡。

" 真的沒想到,鸚鵡的繁殖能力那麼強 "。任盼盼回憶,沒多久鸚鵡就下蛋瞭,特別小,一次都是好幾個。

一年後,傢裡已有四五十隻鸚鵡瞭。

任盼盼曾勸丈夫放生,把它們送到深圳最高的梧桐山上去。但王鵬沒同意,說人工養殖的沒有求生能力,放生活不瞭。

不過王鵬承認,自己養的過程中,也曾出現鸚鵡死亡事件。有隻鸚鵡難產," 連夜開車去找朋友,最終沒有救活。" 今日二審時,在庭上說及此事,他表情悲痛。

▲深圳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通知。圖片來源於網絡

所售鸚鵡 2 隻屬受保護物種

癡迷的王鵬也知道,鸚鵡屬於野生動物。" 但他一直以為那種大型的才是,傢養的不算。" 任盼盼說。

在 11 月 6 日的庭審中,王鵬也堅稱對相關規定不熟悉," 不知道這是犯罪 "。

對此,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金澤剛撰文指出,王鵬作為鸚鵡愛好者,具備鸚鵡人工繁殖和飼養技術,常與網友交流飼養心得,卻辯稱不知道所養鸚鵡是國傢保護野生動物,不合常理。

任盼盼回憶,不到三個月大的孩子腸胃有問題,需要往醫院跑。丈夫沒有精力顧及幼鳥,才想把它們賣掉。" 他擔心別人不會養,還專門賣給有養殖經驗的朋友 "。

2016 年 4 月初,王鵬將剛孵出來的 6 隻鸚鵡,以約 3000 元價格出售給朋友謝田福。

調查結果表明,其中除 4 隻為玄鳳鸚鵡外,有 2 隻為小金太陽鸚鵡,學名綠頰錐尾鸚鵡,被列入《公約》附錄,屬於受保護物種。

謝田福被警方抓獲後,王鵬以涉嫌 " 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罪 " 被刑拘。

3 月 30 日,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犯 " 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判處王鵬有期徒刑 5 年,並處罰金 3000 元。

▲ " 鸚鵡案 " 一審法院判決書。

一審判決書顯示,王鵬出售的 2 隻綠頰錐尾鸚鵡,屬受保護物種,事實清楚且證據充分。

王鵬的辯護人認為,其養殖鸚鵡並非為牟利,應予輕判。法院並未采納這一意見,認為 " 雖所涉鸚鵡為人工馴養,亦屬於法律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但 " 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

庭審現場◄◄◄◄◄

11 月 6 日上午 10 時," 鸚鵡案 " 二審在深圳中院刑事審判區第九法庭開庭。重案組 37 號 ( 微信 ID:zhonganzu37 ) 獲悉,庭審分兩場,上午為辯方舉證,下午為控方質證。關於一審適用法律問題,成為庭審焦點。

公訴方:不懂法不應成為輕判理由

公訴方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第一條已明確將 " 馴養繁殖的物種 " 列入刑法保護范圍。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 "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包括列入國傢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傢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王鵬出售的 2 隻綠頰錐尾鸚鵡,屬於受保護物種," 事實清楚且證據充分,法院應予以認定 "。

此外,國傢林業局發佈的《54 種可商業性經營利用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野生動物名單》中,鸚形目中隻有 5 個品種,且僅供觀賞,不可買賣,小金太陽鸚鵡不在其列。王鵬對相關法律不瞭解,不應成為獲輕判的理由。

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金澤剛也指出,在刑法中,一個人實施瞭刑法禁止的行為,卻沒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稱為違法性認識錯誤。但無論是基於刑事政策還是法律明文規定,違法性認識錯誤幾乎不會影響刑事責任的認定。

辯方: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為王鵬做無罪辯護的北京理工大學教授徐昕認為,《刑法》規定 " 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 的犯罪對象為,珍貴、瀕危、野生的動物,其含義是確定的。而生存於野外環境、在自然狀態下的動物及馴養繁殖的動物,從生活環境、生存方式、繁育方式、與自然生態的關系等方面,都完全不同於野生動物。

在他看來,《解釋》將馴養繁殖的動物解釋為野生動物," 遠遠超出刑法文本 ",屬於 " 擴大解釋 ",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本身相抵觸," 有違立法本意,不應適用 "。因此一審判決適用上述司法解釋系適用法律錯誤。

" 即便認為某些‘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確有保護必要,也應通過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進行明確規定 "。徐昕說,諸如大熊貓、華南虎等,其物種存續高度依賴人工馴養繁殖,數量極少,確有通過刑法保護的必要,但按照這一標準,自我繁殖能力較強的鸚鵡不應在此列。

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秦天寶表示,部分被納入珍貴、瀕危物種名單的野生動物經過人工繁殖、合理保護等手段,其數量和種群已大大超出瞭保護的范圍,此時是否對珍貴、瀕危物種的名單進行更新,是值得研究和商榷的。但這要通過立法環節、而非司法環節來實現。

新京報記者 王煜

編輯 李驍晉 王巍

校對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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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重案組 37 號 ( 微信 ID:zhonganzu37 ) 原創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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