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侵害幼女案過追訴期依然追訴成功

03-22

記者 21 日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檢察院獲悉,由該院最初辦理、層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核準追訴的一宗 20 餘年前發生的侵害幼女案一審有果,法院采納瞭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依法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在判決生效後賠償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 4.29 萬元人民幣。

據悉,該案系全國首例由未檢部門成功辦理的核準追訴案件。案件從報請核準到成功獲判,歷時一年。該案發距今已超過 20 年,跨越瞭 79 刑法和 97 刑法兩個階段,當年的取證要求與現在也有所不同。但案件承辦人全方位搜集固定證據,確保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均能得到法院的認定。

該案被告人劉某某系河南省鄲城縣人,小學文化。河南省新密市檢察院經審查查明:1996 年 11 月 26 日下午,剛到河南省新密市來集鎮馬溝村一煤礦上打工僅兩天的被告人劉某某酒後行至來集鎮馬溝村一鄉間小路,將放學路過此處的被害人郭某某 ( 女,歿年 8 歲 ) 強行抱進路邊一個廢棄的窯洞內實施強奸,在強奸過程中致被害人窒息死亡。經鑒定,郭某某系被他人用鈍性物體 ( 如徒手 ) 作用於頸部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後劉某某將被害人掩埋後潛逃。

數日後,被害人的屍體被發現,當地公安機關雖查明被害人系被他人強奸並殺死,限於當時的偵查技術,該案件一直未能成功偵破。

2013 年,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公安機關從被害人體內提取的生物檢材中成功檢出一名男性 DNA,經過排查,最終查獲被告人劉某某。2017 年 3 月 1 日,劉某某被抓獲歸案。

據知,被告人劉某某實施犯罪時,是 1996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7 年 3 月 1 日,根據 197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已超過 20 年追訴期限。同時,根據相關規定,須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承辦人新密市檢察院未檢科科長李愛民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暴力手段奸淫幼女,且致其死亡,行為惡劣,手段殘忍,對被害人傢屬及周邊村民造成巨大影響,且沒有消除,為維護司法公平正義,應依法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2017 年 3 月 10 日,新密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經研究後同意瞭承辦人意見,隨後該院依法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強奸幼女並致其死亡的行為,雖然已超過 20 年追訴期限,但犯罪行為惡劣,後果嚴重,必須追訴,依法作出瞭上述決定。

依據管轄管權規定,新密市檢察院隨後將此案移送上級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強奸致人死亡,被害人系未滿 14 周歲的幼女,案件發生對當地村落和學生造成恐慌,產生極其惡劣影響,檢察機關追訴被告人劉某某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也順應民意,利於社會穩定。法院同時也考慮到,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已過追訴期限,且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遂作出上述判決。

劉某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依照法律規定,判決在上訴抗訴期滿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後方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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