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會後同事酒駕致 2 死 召集人睡著也擔責

02-28

現代快報訊(記者 劉遙)小慧下班後邀請瞭十餘名同事為自己慶生,散場時她因酒醉睡著瞭,醒來後發現大傢都已自行離去。她不知道的是,一名同事酒後無證載人,騎摩托車在半路上出瞭事故,2 死 1 傷。事後,死者同事的父母將她和受傷同事告上法庭索賠 18 萬。南京鼓樓法院認為小慧作為召集人,未積極留意醉酒人的去向,需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這樣的事時有發生,究竟聚餐飲酒時大傢都要註意些什麼?需盡到什麼樣的義務呢?

她組織生日宴,結束後同事無證酒駕 2 死 1 傷

2016 年 12 月 26 日,18 歲的小慧在下班後邀請同事小蓉、小艷、李某等十餘人參加自己的生日宴會。大傢吃完飯後感覺沒有盡興,李某又叫上大傢一起去 KTV 繼續喝酒唱歌。等到結束時已是次日凌晨 4 點多,喝多瞭的李某騎著摩托送小艷和小蓉回宿舍,當他們行駛至江東北路時,撞在瞭違停在路邊的一輛貨車上,李某和小艷經搶救無效死亡,小蓉受傷。交管部門查明,李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醉且未帶安全頭盔、駕駛無牌證普通二輪摩托載著兩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本人和小艷死亡、小蓉受傷,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違停在路邊的貨車司機需承擔次要責任。

事後,李某的父母將小慧和小蓉訴至鼓樓法院,要求她們賠償李某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約 18 萬元。李某父母認為小慧是宴會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小蓉在宴會結束後糾纏李某送她回宿舍,導致意外發生。她們應對李某的死亡承擔責任。

她稱當時已睡著 法院:有過錯,需積極關註李某去向

在庭上,小慧稱生日宴結束後是李某建議大傢去的 KTV,其他人都是打車前往,可李某卻不聽大傢勸阻執意要騎摩托車。" 到瞭 KTV 後我就睡著瞭,一直在包房裡睡到凌晨 5 點,等我醒的時候李某他們早就不在瞭,我不知道他們是怎麼離開的。" 小慧辯解道," 而且李某是成年人啊,他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而小蓉解釋稱,她在吃飯時就勸說李某不要騎車,散場的時候也是李某和小艷招呼她上摩托一起走的。上車後她就趴在小艷的身上睡著瞭,醒來時已經躺在醫院,身受重傷。

鼓樓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慧是聚餐召集人,對當時在場的醉酒人存在安全保障義務,其未積極留意、關註醉酒人李某的去向,在李某騎摩托到 KTV 之後未能進一步采取積極措施,存在一定的過失。而小蓉作為聚餐共同飲酒人,應在李某離開時提醒、勸阻他不要醉酒騎車,但其因自身處於酒醉狀態,沒有勸阻反而搭乘,存在一定的過失。綜上,法院酌定小慧賠償李某父母精神撫慰金 5000 元;小蓉賠償精神撫慰金 3000 元。駁回李某父母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聚餐不要勸酒,要提醒酒醉人安全回傢

聚餐本意是為增進人際關系,是好事,可飲酒一定要適量,不能勸酒。酒後更要多註意、關心同桌人的狀態,不然很可能就會發生這樣的意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呂金艷律師告訴現代快報記者,酒會上切記強迫勸酒,如果被勸酒者之後發生意外事故,勸酒者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聚餐時要註意同桌人的酒量和身體狀況,有隱患就要多提醒,多勸阻。除此之外,如果飲酒者出現神志不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自控能力,那麼無論是聚餐的組織者還是參與者,都需要承擔後續安全護送義務,至少也要提醒酒醉的人選擇正確的回傢方式。

網傳喝酒前可以先簽 " 生死狀 " 律師:無效的

記者在網上發現,為瞭規避責任,有不少人在討論是否可以在聚餐飲酒前簽一張 " 免責承諾書 "。網友們戲稱為 " 生死狀 ",覺得簽瞭字就可以放心拼酒,不用擔心酒後出事瞭。甚至還有網友將 " 生死狀 " 的范本上傳至網上,供其他人下載使用。網上流傳的范本大意為 " 本人自願參加聚餐,如因酒後出現意外,與本次活動組織者和參與者無任何關系,所有後果由本人承擔 "。

呂金艷告訴記者,簽署這樣的 " 生死狀 " 沒有意義,它不具備法律效力,隻要是和聚會飲酒有因果關系的意外事件發生,同桌人該擔的責任是規避不瞭的。" 除非沒有因果關系,比如某人酒醉後走在路上被別人撞瞭,那同桌飲酒者不需要承擔責任。" 呂金艷告訴記者," 簽署這種合同書,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合同法》明確規定,造成對方人身侵權損害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文中除律師外均系化名)

(編輯 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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