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電捕到 1.1 兩的小魚 被判 3 年罰 2 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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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重量隻 1.1 兩的小魚,卻將兩名男子送進瞭監獄。這條魚有什麼秘密,為什麼有這麼大的能量?11 月 17 日,瀘州市龍馬潭區法院公開依法審理的一起案件,揭開瞭這個秘底。

11 月 17 日,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一起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兩名被告人因貪圖一時的口腹之欲,在長江中電捕魚類,並導致一條重 0.055 千克的國傢二級重點保護動物胭脂魚死亡。案件審理後當庭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李立才獲刑三年兩個月,被告人唐永祥獲刑七個月,並分別處罰金 2000 元。

據瞭解,今年 6 月 7 日凌晨 2 時許,被告人李立才、唐永翔在瀘州市江陽區濱江路長江水域使用電捕魚方式非法捕魚,被巡邏的長江航運公安局瀘州分局民警當場抓獲。查獲電捕魚工具及漁獲物 6.94 千克,其中死亡胭脂魚一條,重 0.055 千克。經鑒定,胭脂魚屬於國傢二級重點野生保護動物,且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

經公訴機關查明,隻有小學文化程度的李立才曾犯窩藏罪,於 2014 年 6 月 3 日被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在庭審過程中,兩被告人均表示後悔萬分,但為時已晚。審案法官認為:兩被告人僅僅因為貪圖一時的口腹之欲,竟然不顧禁漁期規定,存僥幸心理,終究受到瞭法律的嚴懲。

法庭審理後當庭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李立才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 2000 元;撤銷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瀘刑初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書第二項被告人李立才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的緩刑部分,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並處罰金 2000 元;被告人唐永祥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 2000 元;在案扣押作案工具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傢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傢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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