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收定金後嫌價低單方面終止合同 法院這樣判

03-18

隨著人們購房觀念的變化,二手房交易在市場也活躍起來,隨之而來的交易糾紛也常使人煩惱。3 月 16 日,雙流法院公佈瞭一起二手房交易糾紛案。2016 年 10 月的一天,原告張某夫婦二人來到雙流法院狀告李某,稱自己曾向被告李某購買一套二手房,合同簽瞭,手續基本都完善後,結果李某變卦瞭。

經雙流法院一審判決,李某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協助張某夫婦辦理位於成都市天府新區華陽街道的房屋過戶手續並支付張某夫婦違約金、損失合計 50000 元,駁回張某夫婦其他訴訟請求。

看中一套二手房 首付 21 萬後滿心歡喜等過戶

張某夫婦經過中介看中瞭位於天府新區華陽街道的一套建築面積 88.34 平米,房屋價款 902000 元的房屋。2016 年 8 月 21 日,經地產中介公司,張某夫婦與該房屋房主李某簽訂瞭《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購買看中的房屋,價款為 902000 元。

買賣雙方約定,出賣方李某商業貸款購買房屋;簽訂合同時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定金 50000 元,由中介方代收,剩餘首付款 212000 元由買方過戶當天向出賣人支付,尾款 640000 元由貸款銀行一次性支付出賣人。

同時,合同特別約定違約責任:如買受人違約,定金 50000 元不予退還;如出賣人違約雙倍返還定金共計 100000 元。合同簽訂後,張某夫婦向李某支付瞭 50000 元定金。

同年 9 月 20 日,雙方及地產中介公司還達成《補充協議》。其中約定,第一,因出賣人在規定期限內無法償還銀行按揭,經三方協商,買受人在該地產中介公司陪同下與出賣人一起到銀行將首付款金額共計 212 000 元交於銀行用於幫助出賣人結清該房屋按揭,過戶當天買受人不再向出賣人支付首付款;第二,為瞭保證買受人資金安全,出賣人保證按揭當天(2016 年 9 月 20 日)把產權證交於買受人保管,並且出賣人保證拿到他項權證當天聯系買受人在該地產中介公司陪同下到房管局辦理抵押註銷,並且出賣人保證註銷抵押後三個工作日內與買受人到房管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第三,如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履行上述第 2、3 條補充協議,出賣人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雙倍定金 100000 元)及買受人在購買此房屋中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共計 226000 元)。

合同和補充協議簽訂後,張某夫婦於 2016 年 9 月 20 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李某支付瞭 212000 元,李某結清瞭房屋按揭,並申請辦理瞭房屋合同備案按揭信息及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註銷手續。隨後,雙方約定 10 月 8 日辦理過戶手續。

賣方覺得賣虧瞭 單方通知解約並阻止銀行放貸

眼看著這套位於天府新區的房屋就要到手瞭,張某夫婦高興瞭好幾天。約定日當天,張某夫婦和李某及該地產中介公司如約來到房管局後,意外卻發生瞭。就在雙方排隊等候辦理的十幾分鐘裡,事情發生瞭變化。

" 我們傢在天府新區華陽那套八十平的房子賣瞭一百萬呢!"" 那還不錯哦,肯定賺不少,天府新區那的房子本來就搶手,不愁沒人買。" 人群熙熙攘攘,很多人在交流二手房交易 " 心得 "。這幾句話清清楚楚傳到瞭賣方李某的耳中,李某一聽,心想,這麼賣出去自己不是要虧好多。

李某當即翻臉拒絕辦理過戶手續。雙方在房管局爭執半天不歡而散。想到自己房子還可以多賺不少,回去之後,李某隨即將涉案房屋高出雙方成交價掛在中介繼續出賣,並在將產權證交付張某夫婦保管後,向房管局申請瞭補證登記。

李某心想,隻要把這合同撤銷瞭,那就可以再以高價出售瞭。於是,他分別於 2016 年 10 月 14 日、10 月 26 日向張某夫婦郵寄瞭解除合同的通知書。並以短信形式告知解除合同的要求,均未得到回復,李某認為自己已經通知到瞭張某夫婦,對方沒有回復,就是默認此合同撤銷。

同時李某還到銀行以張某夫婦高評高貸、違規虛假操作為由阻止放貸。貸款銀行調查核實後認為,雙方因房屋價格上漲存在糾紛,放貸存在風險,故最終未予以放貸。

2016 年 10 月 1 日,限購政策實施,李某覺得,張某夫婦這下就不具有購買房屋的權利瞭。而張某夫婦則認定李某行為違約,在 2016 年 10 月間,將李某告上法院。

法院判決

房屋繼續過戶買方 賣方還要支付賠償金 5 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合同簽訂後,張某夫婦支付瞭購房定金 50 000 元,亦提前支付瞭首付款 212 000 元用於幫助李某結清該房屋按揭,現涉案房屋不存在權利瑕疵,限購措施亦是 2016 年 10 月 1 日實施,且限購的是商品房。

在李某惡意阻止銀行放貸的情況下,張某夫婦同意以現金的形式支付餘下房款並提供銀行流水予以佐證有支付能力,故張某夫婦要求李某繼續履行合同、辦理過戶手續,理由正當、證據充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對於張某夫婦要求李某支付違約金 100000 元及律師費損失 25000 元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應當對違反誠信原則擅自違約的行為予以必要的懲戒,以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李某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在同等條件下勢必會增加張某夫婦的購房成本,但考慮到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綜合因素,一審法院酌情支持張某夫婦違約金、損失合計 50000 元。

經過雙流法院一審判決,李某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協助張某夫婦辦理位於成都市天府新區華陽街道的房屋過戶手續並支付張某夫婦違約金、損失合計 50000 元,駁回張某夫婦其他訴訟請求。

後李某不服,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上訴。經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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