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教練猥褻女童無有效物證 幹警恢復被刪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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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9 月 26 日,江蘇省昆山市檢察院未檢科檢察官收到瞭一封感謝信。打開後,一張色彩絢麗的繪畫作品夾在瞭信裡,繪畫出自涵涵之手。

涵涵是該院辦理的一起猥褻兒童案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李某是一傢培訓機構教練。案件在當地受到傢長廣泛關註。

事情還要從今年 1 月的一天說起。涵涵像往常一樣參加培訓機構的培訓,中途被李某帶到儲藏室。" 涵涵,有螞蟻爬進褲子,老師幫你捉。" 在李某的誘騙下,年紀還小的涵涵乖乖脫下褲子 ……

李某,24 歲,一直單身,渴望異性,於是萌發瞭罪惡的念頭。當天,李某趁著課間休息,看到坐在一旁的涵涵,正和小夥伴們有說有笑。紅紅的小臉洋溢著燦爛的笑容。罪惡的念頭一起,李某揮手把涵涵叫過來帶進瞭儲藏室。在哄騙涵涵脫下褲子後,李某對她進行瞭猥褻,用手機拍下隱私照,並叮囑涵涵回傢後不要告訴爸爸媽媽 " 螞蟻 " 的事。

隱約感覺 " 老師很奇怪 " 的涵涵最終鼓足勇氣把事情告訴瞭媽媽。接到報案後,警方當場將李某抓獲,在儲藏室提取瞭相關證據,也帶涵涵去醫院檢查瞭身體。在審訊時李某對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3 月 29 日,案件進入公訴環節。承辦檢察官在仔細閱卷後發現,該案除瞭李某的口供外,竟然沒有一份有效物證。手機裡的猥褻照片已經被李某刪除,DNA 檢測結果也不能證明李某對涵涵進行過猥褻,涵涵的身體報告顯示處女膜完好。一旦李某翻供,隻有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口供,定罪將很困難。

此外,對照李某在公安機關的三次筆錄,承辦檢察官更加無法淡定。李某在三次筆錄中,對猥褻涵涵和拍照的順序供述不一。" 較真起來,這個細節足以作為翻供切入點。" 承辦檢察官很擔憂。

證據太薄弱,原本以為事實清楚的案件其實漏洞很多。於是,檢察官決定重新梳理案件,找到有力證據。根據李某交代當時拍過涵涵隱私照片,刪除的照片能否恢復成為瞭本案關鍵。

一開始技術幹警用常規辦法提取瞭李某手機中的照片,在數據瀏覽中沒有發現涵涵的隱私照,卻有幾張顯示拍攝地儲藏室的照片,但這隻能證明李某當時去過儲藏室。隨後技術幹警又根據儲藏室照片文件名的序列號推測,與之連貫的幾個受損文件極有可能就是涵涵的隱私照。

鎖定重點目標後,技術幹警嘗試瞭很多種方法均宣告失敗。正當一籌莫展時,他們想到瞭法證軟件 X-ways 的一個瀏覽編輯功能或許可以修復照片,但問題也隨之而來——沒人用過。" 怎麼辦?"" 學!" 這是技術科科長范文存下達的死命令," 學會瞭也未必能保證照片修復成功,但不試試等同放棄。"

在接下來的一個星期裡,技術幹警查閱瞭大量學習資料,現學現用,通過分析圖片數據結構對三個受損文件的代碼進行逐個字節地手動修復,既保留瞭圖片沒有被損壞的主要數據,又重新設定瞭符合新構造圖片的像素密碼、圖像色系、圖像長寬等要素相應值,確保瞭取證的規范合法。當第一張耗時多天修復出來的猥褻照片完整呈現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終於對上瞭鐵一般的物證。隨後,另外兩張損壞照片也被順利修復。

7 月 18 日,經昆山市檢察院起訴,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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