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書斂財 80 萬事發後慌瞭 稱自己非國傢工作人員

03-02

2014 年時 , 溫州永嘉縣黃嶼村裡要興建一座永嘉傢居建材裝飾市場。時任黃嶼村村委會主任李某 , 在協助政府土地征用過程中 , 獅子大開口 , 向工程投資建設公司負責人索要征地的好處費。

2017 年 6 月、8 月 , 李某先後共索取到 80 萬元現金。去年 11 月 24 日 , 公安以敲詐勒索罪立案 , 後該案由永嘉縣監察委移送永嘉縣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 , 永嘉縣檢察院就李某涉嫌受賄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訴。

借征地索取 80 萬元

償還個人債務

作為永嘉縣重點招商項目 , 項目投資金額達 1 億多元 , 占地面積逾 23 畝。

根據起訴書指控 ,2014 年 6 月 , 銀川華興達鋁材市場有限公司 ( 法人代表胡某 ) 與永嘉縣上塘中心城區管委會簽訂投資意向書 , 擬在黃嶼村建造永嘉傢居建材裝飾市場 , 後胡某註冊成立永嘉奧興建材有限公司 , 用於投資建設該項目。

因招投標項目從開始到最終落實是一個整體的過程 , 時任黃嶼村村委會主任的李某 , 深知自己在其中的作用。2015 年 2 月 , 奧興公司法人代表胡某約見李某 , 希望其在協助政府征地過程中積極配合完成有關工作時 , 李某就跟胡某開始索要好處費。

2016 年 2 月 , 奧興公司通過公開競標投得該地塊後 , 李某多次向胡某索要財物。胡某回憶 , 李某每次約見他時 , 都提著一個大包 , 包裡是被征地戶的一些資料 , 李某會擺出來給他看 , 說自己要擺平這麼多人。

最終雙方經過多次討價還價 , 好處費從 200 萬元降到 170 萬元 , 並達成口頭協議 : 公司分三期向李某支付 170 萬元好處費。2017 年 6 月、8 月 , 李某先後索取奧興公司現金 50 萬元、30 萬元 , 用於償還個人債務。

協助征地村支書

也是國傢工作人員

據李某供述 , 自己因為債務纏身才選擇鋌而走險。且他自認為做得隱晦 , 他在兩次收取好處費時 , 都寫下 " 借條 " 給奧興公司 , 但是雙方都知道 , 錢是有借無還的。

在前天的庭審中 , 李某對自己索要好處費這一事實供認不諱 , 但他辯解自己不是國傢工作人員。

據查 , 李某從 2013 年開始當選黃嶼村村委會主任 , 並於 2017 年 4 月連任。奧興建材項目進場後 , 李某的主要職責包括作為黃嶼村代表與永嘉縣國土資源局征地事務所、永嘉縣南城街道辦事處簽訂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協議 , 後協助政府繼續開展征地各項工作 , 包括土地權屬、畝數、青苗等地上附著物的登記、統計、核對等 , 並協助發放各項補償款。

公訴人指出 ,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時 , 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 " 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 也就是國傢工作人員。

在 2014 年至 2017 年征地工作開展過程中 , 李某協助完成征地工作 , 系國傢工作人員 , 符合受賄罪的犯罪主體。

公訴人還在公訴意見書中指出 , 李某在政府招商引資過程中以權謀私利 , 阻礙項目開發 , 損壞瞭政府形象 , 更損害村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 , 造成瞭極大的負面影響。李某作為國傢工作人員 ,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 索取他人財物 , 數額巨大 , 觸犯刑法 , 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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