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兩口辦理結婚登記前
共同在當地婚檢機構
進行瞭 婚前檢查
各項檢查均顯示
不存在不宜結婚的健康狀況
圖片來自視頻截圖
婚後不久
妻子生瞭個孩子
可是這時候
男子發現妻子
竟然早就患有
艾!滋!病!
一怒之下
他將婚檢機構告上瞭法庭
並索賠 10 萬元彩禮損失
和 2 萬元精神損害賠償
圖片來自視頻截圖
【事件回放】
2014 年冬天,一個偶然的機會,24 歲的小鑫(化名)認識瞭與他同齡的小穎(化名),半年後兩人就有瞭結婚的打算。2015 年 7 月底,兩人一起到南通如皋市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進行瞭婚前檢查,各項檢查均顯示不存在不宜結婚的健康狀況,便滿心歡喜地領瞭結婚證。
2016 年元旦期間,小鑫按照農村習俗向小穎交付瞭彩禮、首飾、“攥手錢”、“叫錢”等等,並辦瞭一場隆重的婚禮。兩個多月後,小穎剖腹產生下女兒,小鑫沉浸在初為人父的喜悅中。然而小鑫無意中發現小穎的手術記錄,卻令他瞠目結舌。
原來,小穎術前術後診斷內容中均記載她為 HIV 感染,也就是人們常說的艾滋病。在小鑫的追問下,小穎無奈地道出瞭她隱藏多年的秘密:在婚前她早已得知自己患病,並在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有過備案,她還曾因此做過中期妊娠引產手術。突如其來的噩耗,給瞭小鑫當頭一棒,他對自己的婚姻徹底失去瞭信心。在女兒剛滿四個月的時候,小鑫選擇與小穎協議離婚。
經歷瞭這場失敗的婚姻,小鑫想起自己為結婚花光瞭傢中所有的積蓄,更是萬念俱灰。如果早知道小穎患病的事實,他是不會與之結婚生子的,想到這裡,小鑫又翻出那份顯示 HIV/2 抗體呈陰性的婚檢報告單。小鑫認為,艾滋病屬於醫學上認定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檢機構未能檢查出小穎是 HIV 感染者存在過錯,侵犯瞭自己對配偶身體是否健康的知情權,影響瞭自己決定是否締結婚姻的自主權,造成自己與小穎結婚並花費巨額禮金的損失。
為此,小鑫一紙訴狀將如皋市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訴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婚檢機構賠償自己的彩禮損失 10 萬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 2 萬元。
媒體相關報道 ↓↓↓
然而法院判卻決駁回瞭原告的訴訟請求
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這個案例中
女方在婚前
早已得知自己得瞭艾滋病
並在疾控中心有過備案
她還曾因此
做過中期妊娠引產手術
對此
我國《艾滋病防治條例》有明確規定
要保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艾滋病病人的個人隱私
應當由其本人
告知與其有性關系者
也就是應該由她本人
在結婚前告知他的丈夫
另外
《艾滋病防治條例》中第三條規定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艾滋病病人及其傢屬
享有的婚姻
就業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也就是說
艾滋病並非法律禁止
或者醫學上認為
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因此
即使在婚檢時
發現男女當中一方患有艾滋病
並在傳染期內
醫師一般也隻會提出
男女雙方
應當暫緩結婚的醫學意見
法院經審理認為
小鑫並無充分證據證明婚檢機構
對未能檢查出小穎系 HIV 感染者存在明顯過錯
也無法律明確規定艾滋病屬於禁止結婚類疾病
決定是否締結婚姻的關鍵在於男女雙方是否真正有感情
而並非是否患有艾滋病
婚檢機構未能及時檢查出女方系 HIV 感染者
與男方決定是否與女方締結婚姻
是否交付彩禮
是否造成相應損失均無直接因果關系
另外根據“孕期 38+2 周”推算
兩人至被告處實施婚前醫學檢查時
小穎已懷有身孕
此種情形下再來討論和追究被告婚檢行為
是否侵犯原告對其配偶身體是否健康
以及是否決定與其配偶結婚的權利
實無意義
因此法院駁回瞭男方的賠償請求
一審判決後
原、被告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沒有上訴
該判決已生效
也有律師認為
女方在婚前故意隱瞞患艾滋病的事實
除瞭應當在道德層面予以譴責之外
如果造成嚴重的後果
也可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 有網友認為女方的做法太自私,有沒有考慮過肚子的孩子?
■ 有網友認為女方有責任,婚檢更有責任,如果連這種這麼嚴重的病都不說,那還要婚檢幹嗎?
■ 也有網友質疑隱私和人命比起來哪個更重要?男方應該有知情權!
其實小鑫的遭遇並不是個案,早在 2015 年 3 月,王鑫(化名)和未婚妻葉青(化名)在河南永城市婦幼保健院進行婚檢,檢查報告出來後,醫生單獨叫住瞭葉青。王鑫稱自己覺得好奇,就詢問醫生是否檢查出什麼問題,醫生卻告訴王鑫沒有問題,一切正常。王鑫之後與葉青結婚,但是沒過多久,王鑫便被查出感染瞭艾滋病毒。
此時,已是妻子的葉青才告訴王鑫,當初自己的婚檢初查結果是“疑似艾滋病”,雖然醫生當時告訴瞭她,但由於沒有確認,所以沒有告訴王鑫。
永城市婦幼保健院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醫生不告知王鑫,是嚴格遵循婚檢的相關規定和操作規程來做的,“這涉及到患者個人隱私,是要保密的”。
當地有媒體報道稱,葉青在 2006 年已被確診為艾滋病毒感染者,當地疾控中心承認有葉青的存檔,但葉青自己並不承認。
事件曝光後,“誰該告知王鑫可能感染艾滋病”一事引發熱議。
■ 部分網友表示,王鑫作為感染艾滋病的高危人群,醫院和疾控中心為何不提前將葉青感染艾滋病的情況告訴王鑫。
■ 也有部分網友表示,如果葉青在 2006 年就已經知道自己感染瞭艾滋病毒,為什麼不告訴王鑫?
■ 還有網友表示,如果結婚雙方其中一人有艾滋病,但出於一些顧慮沒有告訴對方,那對方從醫院或者其他部門又無法獲知這一情況,難道隻能等著被感染嗎?
你覺得,檢測出艾滋病,
醫院或者婚檢機構,
除瞭當事人,應該告知另一方嗎?
來源 | 新聞晨報(shxwcb)綜合人民法院報、看看新聞網、總而言之、新浪微博等
(編輯 劉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