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訊 賀某在一場意外交通事故中死亡,傢人認為該事故道路存在安全隱患,遂將該道路管理部門告上法庭。3 月 14 日,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判決許昌市某區公路管理局承擔 20% 的責任,支付受害人傢屬 16 萬餘元。
2017 年 1 月的一天,賀某騎著二輪電動車行駛至許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一條道路時,未與其他車輛碰撞而自己摔倒在地,被人送往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7 年 10 月,賀某父母、妻子、兒女作為 5 名原告向魏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路的管理部門賠償 5 名原告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 88 萬餘元。
庭審中,原告向法庭出示瞭事故現場的照片等證據,證明事發路段道路標線缺失、道路邊緣不平整,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而作為管理部門的許昌市某區公路局辯稱,該路段的發包由當地政府負責,其單位無權發包,亦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路局作為事故發生路段養護單位,未履行合理限度內的管理義務,其對賀某的死亡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次事故中,死者賀某未盡到謹慎駕駛的義務,道路瑕疵雖客觀存在,但也並非突然出現完全不能避免,因此死者自身承擔主要責任,該路段公路管路局承擔 20%,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 161596 元。 ( 記者 杜文育 沈丹陽 燕金釗 )
( 長江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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