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參保范圍、降低繳費費率、擴寬基金支出范圍、提高保障水平 ……11 月 10 日,人社部公佈《失業保險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擬從八個方面對現行條例作出利好調整。
其中,《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以個人身份自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對此,首都經貿大學勞動經濟學院呂學靜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失業保險條例》已經實施瞭十幾年,很多條款已經不適應當前社會形勢,比如受眾面太窄、保障水平不高等問題,都亟待作出調整。
保障范圍拓寬費率下調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起步於 1950 年的失業救濟,初建於 1986 年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成型於 1999 年頒佈實施的《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 " 現行條例 ")。實施以來,失業保險在著力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助力各項重大改革等諸多方面,都發揮瞭重要作用。
人社部指出,現行條例實施中存在的一些新問題需要解決,面對的一些新期盼需要回應。如覆蓋范圍偏窄,未能充分滿足我國城鎮化進程的需求和反映就業形式多樣化的現實;繳費水平偏高,中央減稅降費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決策部署需要加快落實;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偏窄,參保職工和參保企業希望進一步提升保障水平,擴大受益范圍等。
一位不願署名的專傢告訴記者,現行條例限制條款較多,真正享受失業保險的人員較少,且個體之間的差異較大,有必要做一些調整。
據瞭解,《征求意見稿》共 6 章 34 條,相較現行條例主要有八個方面的修改。具體包括:
健全瞭制度功能,在現行條例基礎上增加瞭 " 促就業 " 一項,並在立法目的中增加瞭 " 預防失業 ";
擴大瞭適用范圍,將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納入進來;
降低瞭繳費費率,將 3% 的固定費率修改為不超過 2%;
拓寬瞭基金支出范圍,將基金支出范圍擴大到預防失業領域;
提高瞭失業保障水平,增加瞭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擴大瞭受益對象,將受益對象擴大到參保職工和參保企業;
統一瞭農民工和城鎮職工的參保辦法;完善瞭監督管理體系。
其中,《征求意見稿》規定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共七項,分別是:
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創業補貼。與現行條例相比,新增瞭為失業人員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和創業補貼,將醫療補助金調整為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
對此,人社部介紹,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解決瞭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中斷的問題,解除瞭失業人員 " 老有所養 " 的問題;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確保失業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解決瞭失業人員領金期間 " 病有所醫 " 問題;增加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和創業補貼,激勵失業人員提升技能,激發創業熱情,盡快就業創業。
呂學靜認為,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等是新加入的條款,主要是與社會保險法對接,未來失業保險的基金支付也會增加。
彈性費率應對地區收支失調問題
人社部數據顯示,從 1999 年至 2017 年 9 月,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7000 多億元,為 9435 萬人次提供瞭基本生活保障。2017 年 1 月至 9 月,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水平達到瞭 1100 元。
近年來,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在不斷增大,基金支出的增速明顯超過收入的增速,甚至在一些地區已出現當期基金的收不抵支。
《2016 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全年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1229 億元,比上年下降 10.2%,支出 976 億元,比上年增長 32.6%。年末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存 5333 億元。
與此同時,近年來中央明確提出減稅降費,降低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自 2015 年起,經國務院同意,連續三次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2015 年由 3% 降至 2%,2016 年降至 1%~1.5%,2017 年降至 1%,執行到 2018 年 4 月 30 日。2015 年和 2016 年兩年降費,共減收失業保險費 900 億元,2017 年預計減收 234 億元。
人社部指出,目前,基金運行總體平穩,但由於基金分佈欠平衡,當期基金收不抵支的省份不斷增多。長遠看,1% 的費率不足以維持制度可持續運行。
現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分別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和本人工資的 2% 和 1% 繳納失業保險費。《征求意見稿》規定:
" 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分別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和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繳費比例之和不得超過 2%,具體繳費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繳費比例應當統一。"
對此,人社部解釋,《征求意見稿》將費率水平確定為不超過 2%,是在總結長期實踐經驗,統籌考慮地區差異,反復測算基金收支的基礎上作出的,既降低瞭用人單位成本,也能確保廣大參保主體的權益,還能預防經濟波動造成的大規模失業風險。兼顧瞭當前平穩運行和長遠可持續發展,同時還為各地建立合理的費率調整機制預留瞭空間。
呂學靜稱,雖然失業保險費率降至 1%,但這隻是臨時性下調,隻有納入到條例之中,才會成為一個相對長期的政策。
"《征求意見稿》將費率水平確定為不超過 2%,究竟調到多少,當地根據自身收支情況會有自主權。各地可以根據當地的基金收支情況來調整費率,基金富餘的地方費率會低,基金壓力大的地方費率會相對高一點 ",呂學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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