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用沒有價值的秘魯幣冒充加拿大幣,三男子在短短四個月內詐騙錢財 18 餘萬元。近日,臨武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詐騙案,以詐騙罪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016 年年底,陳某某和姚某某、熊某某(二人均在逃)三人商量通過兌換外幣的方式騙取財物,同年 12 月份,陳某某在廣州市貨車站花 1200 元購買瞭 100 張面值 1000 的秘魯幣。2017 年年初,三人扮演不同角色,謊稱秘魯幣是加拿大幣,開始在臨武縣、桂陽縣、汝城縣以及廣東省樂昌市等地開始行騙。熊某某扮演溫州老板,尋找作案目標,鎖定目標後,由姚某某扮演摩托車司機適時出現,熊某某謊稱有加拿大幣需兌換,為瞭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姚某某謊稱自己的老表在銀行工作,可以辨別加拿大幣的真偽,隨後搭載被害人去找假扮 " 老表 " 的陳某某,陳某某見到被害人後則謊稱秘魯幣系加拿大幣,且一張面值 1000 的秘魯幣可以兌換人民幣 6800 元。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後,再由姚某某駕駛摩托車返回熊某某處,這時熊某某謊稱出瞭車禍急需用錢,願意以一張面值 1000 的秘魯幣兌換人民幣 5200 元,差價部分可以讓利給姚某某和被害人。被害人見有利可圖便同意和姚某某共同出資,兌換熊某某的 " 加拿大幣 "。在被害人將財物交出後,姚某某、熊某某便會以各種理由逃離現場。
2017 年 3 月份至 7 月份期間,陳某某和姚某某、熊某某三人采取上述方式共計騙取他人財物人民幣 185898 元,陳某某共計分得贓款人民幣 3 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夥同他人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錢財,共計人民幣 185 898 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陳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陳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從輕處罰。陳某某賠償部分被害人損失,並取得其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