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7 月 25 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沒收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任潤厚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公開宣判,裁定沒收犯罪嫌疑人任潤厚違法所得人民幣 1295.562708 萬元、港幣 42.975768 萬元、美元 104.294699 萬元、歐元 21.320057 萬元、加元 1 萬元及孳息,以及物品 135 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 年至 2013 年,犯罪嫌疑人任潤厚利用擔任山西潞安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山西潞安環保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請托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以及向下屬單位有關人員和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單位索要財物、要求報銷個人費用,共計人民幣 223.505549 萬元;非法侵吞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 44.16738 萬元;任潤厚及其親屬對其名下財產人民幣 1265.562708 萬元、部分外幣、物品不能說明來源。其中,任潤厚實施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 30 萬元、來源不明財產 1265.562708 萬元及部分外幣、物品等違法所得已扣押、凍結在案;任潤厚其餘違法所得均已被其用於消費支出,未扣押、凍結在案。2014 年 9 月 30 日,任潤厚因病死亡。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對犯罪嫌疑人任潤厚已被扣押、凍結在案的實施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 30 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人民幣 1265.562708 萬元、部分外幣包括孳息以及物品 135 件,依法應當沒收。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