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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夫妻在開車時,因為別車與另外一名男子發生糾紛,見對方毆打丈夫,懷孕 30 周的妻子下車拉架,對方掙脫時妻子發生嘔吐,結果當天妻子發生先兆流產。近日,法院對這起糾紛案進行瞭判決。
別車起沖突致孕婦流產
2014 年 10 月 2 日上午 11 時,在沙河口區華北路出市方向劉傢橋 707 車站處,周女士的丈夫陳先生與曲某因開車別車發生糾紛,曲某對陳先生進行毆打,懷孕 30 周的周女士上前拽曲某的胳膊拉架,曲某掙脫被周女士拽住的胳膊,造成周女士當場嘔吐。
當天,周女士到大連市婦幼保健院進行診治,經醫生診斷為,周女士發生先兆流產。周女士於 2014 年 10 月 2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6 日期間 5 次到該醫院診治,花費醫療費共計 4010.25 元。
流產孕婦承擔 30% 責任
事發後,周女士將曲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醫藥費 4010.25 元、營養費 2400 元、護理費 3600、誤工費 2990.75 元、交通費 600 元、精神損失費 1000 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根據相關證據可以認定周女士的先兆流產與曲某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曲某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周女士作為孕周 30 周的孕婦在事發當時,應采取合理的方式勸阻其丈夫與曲某之間的打架行為,由於其拉架行為欠妥,對損害後果存在過錯,故周女士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結合本案實際,由被告曲某對周女士的損失承擔 70%的賠償責任為宜。
一審法院判決,曲某賠償周女士醫療費 2807.18 元、交通費 210 元;二、駁回周女士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周女士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針對責任劃分問題,周女士的丈夫與曲某發生爭執時,周女士已懷孕 30 周,此時,周女士應采取合理的方式制止雙方的爭執,從而避免給自身或胎兒造成損害,因其制止爭執的行為欠妥,故一審法院認定其承擔 30% 責任,並無不當。
針對周女士請求的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及精神損失費,因其未能提交證據加以證明,故一審法院未予支持,亦無不當。針對交通費的金額,雖周女士亦未提交證據加以證明,但一審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認定交通費 300 元正確。
近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 "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的終審判決。
半島晨報、海力網記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