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學生宿舍產子殺嬰宣判 被告人被判處緩刑

10-31

庭審現場

今年 3 月 15 日,合肥一名女大學生小雲 ( 化名 ) 在學校宿舍殺死其自行產下的嬰兒,次日自首。9 月 19 日,小雲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庭審後,本案受到市民廣泛關註。10 月 30 日,據法院消息,該案已判決,被告人小雲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經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查明,被告人小雲系合肥一所高校的學生。2017 年 3 月 15 日 12 時許,小雲在其所住的女生宿舍內產下一名活體嬰兒。因擔心事情暴露,小雲采取掐脖、用剪刀紮胸的方式致嬰兒死亡。後小雲被同學送至省立醫院就診,就診期間,小雲返回學院,將嬰兒屍體置於一黑色拉桿箱內帶至醫院。

次日,小雲辦理出院手續,與親屬攜帶黑色拉桿箱回到安徽省黟縣傢中。當晩被告人小雲在親屬的陪同下,攜帶裝有嬰兒屍體的黑色拉桿箱到黟縣公安局投案。經鑒定,被害女嬰系被銳器刺、剪致心臟破裂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小雲采取掐脖子、用剪刀紮胸的方式致其所生嬰兒死亡,依法應懲處。檢察機關指控小雲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小雲在校學習期間,在宿舍獨自完成生產嬰兒全過程,身體極度虛弱的情況下,因恐懼未能理智行事,對所生嬰兒實施瞭侵害行為,屬於犯罪情節較輕。小雲在分娩後第二天即攜帶裝有嬰兒屍體的黑色拉桿箱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故依法對小雲從輕處罰。鑒於被告人小雲的犯罪情節較輕,且能認罪、悔罪,可對其宣告緩刑。被告人小雲的辯護人所提的小雲犯罪情節較輕,行為構成自首,能認罪、悔罪,建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根據被告人小雲的犯罪性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刑法規定,法院作出判決如下:被告人小雲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 高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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